干部民主推荐责任制问题初探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和基础环节,是科学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第一个步骤,通过民主推荐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民主推荐也是在干部工作中体现正确政绩观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选拔任用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每个环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因而,要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划分,是哪个环节的责任,要由哪个环节的行为人来承担,不可混淆。如果出现了用人失察失误的问题,推荐人负推荐责任,考察人负责考察责任,等等。本文仅对推荐环节中责任明确及其追究的问题进行探讨。
责任的追究是抵挡推荐环节中不正之风的一把利剑。一方面可以约束推荐人的推荐行为,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少数干部不思进取、投机钻营现象的发生。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对推荐环节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干部工作实践中,还会遇到许多《条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导致推荐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lOCAlhost
这里首先必须明确一些概念,推荐行为者的推荐行为对推荐对象的任用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如果推荐对象被任用,这种可能性就变成了现实性,“初始提名人”就确定为本次任用的“推荐人”。“推荐人”可能是个体的人,也可能是推荐单位的党组织,也可能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党委组织部门。
任何事情都是人来做的,任何机制的形成其本质都是对“人”的个体行为的约束。本文从对“人”的行为约束的角度出发,明确推荐程序中行为者的责任,以对行为者的责任追究为手段,规范推荐程序,形成科学的推荐机制和可行的操作体系,真正落实民主推荐环节中的民主,防止少数人选人现象的发生,为科学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把好第一关。
一、干部推荐过程中存在推荐责任明确的问题
要落实干部推荐责任制,就必须明确推荐推荐人,这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推荐人不明确,推荐责任的追究无从谈起,以责任追究的方式规范推荐行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推荐人难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会议形式的民主推荐是无记名推荐,推荐人无法明确。
二是个别谈话推荐只有记录没有签字,推荐人难以落实。
三是在个别提拔的推荐中,初始提名者往往是领导干部,而这种提名一般是以“组织推荐”的名义实现的,推荐人无法明确。
四是一些领导干部在干部的推荐中私下“打招呼”、写条子,这些行为往往对干部的推荐产生重要的影响。而这种推荐往往不会留下任何推荐的证据,有的转嫁成了组织推荐,变个人形为为组织形为。
五是有些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却不愿意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与“打招呼”的情况类似,没有材料能明确推荐人。
六是如果出现用人失察失误,一些推荐行为人往往以其他环节的责任掩盖本环节的责任,造成责任模糊,难以追究。
推荐人的不明确,导致推荐责任难以落实,对推荐责任的追究也就无从下手。
二、以“责”与“权”相统一的方法,明确推荐责任
干部推荐作为选择干部的一个环节,推荐的过程就是“权力”体现的过程。如果这个推荐过程由个别人说了算,那么推荐的权力就集中到了个别人身上。民主推荐就是要把这种权力分散,防止少数人选人所造成的负面作用。因此,民主推荐其实就是选人环节的“分权运动”。“民主”的含义就是大多数人说了算,“分权”就是要把选人用人的权力分散到各个层面的各种人手中,以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合理。然而,随着“分权”过程进行,权力被分散,与“权”相关的“责”也变得模糊不清。这就导致对责任者的追究成为一句空话。因而,要想科学准确地推荐干部,就要让推荐者负相应的推荐责任,以责任追究为手段,约束推荐者的推荐行为。这就必须明确推荐环节的推荐人,进而明确推荐人的责任,构建与推荐责任相对应的责任追究体系,促成权力施行者“权”与“责”的相统一。
三、领导班子换届时推荐人和推荐责任的认定
干部推荐过程中,“初始提名”是第一个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中,干部推荐的主体涉及方方面面。不管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推荐,但最终要落脚点还要落在是谁对干部进行了“初始提名”,这是问题的关键。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主要有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两种形式,领导班子换届由于涉及干部人数多,干部任免程序要求严格,推荐的主体又涉及方方面面,干部的推荐能够比较好的体现民主。这种情况下,推荐责任难以在众多推荐行为人中具体明确。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明确推荐环节的责任。领导班子换届中推荐环节的责任还能在“确定考察对象”这个子环节上予以明确。因为民主推荐结果是民意的体现,而推荐的结果中得票较多的人并不一定就等于考察对象,还需要进行“组织确定”。前面说过,作何事都是人做的,“组织”也是由人构成的。这样“组织确定”这个子环节的行为人也就有了“权”。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也就不难明确“确定考察对象”这个子环节中行为人的责任。
四、个别提拔时推荐人和推荐责任的认定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用干部应按
照拟任职务推荐。但这决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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