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廉政文化建设的经济学思考
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尝试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作一解读,以期获得若干新的有价值的认识。
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成员有关廉洁从政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教化、引导、感染、约束和激励的功能。当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价值观教育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以培养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理想信念为宗旨,以倡导廉洁奉公、弘扬社会正气为主要内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可以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切实强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功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程。
从经济学角度观照廉政文化建设,其直观意义主要表现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一方面可以提高腐败成本,另一方面则可以降低腐败收益,从而将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无论何领域,只要存在人的有目的的行为,就会产生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就会有活动当事人对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与比较,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时,相关活动才会发生,否则,该活动将不会发生。从这一观点看,腐败作为一种理性的“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定行为,当然也会产生成本与收益,只有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现实的腐败行为才会发生,否则,腐败将不会发生。lOCAlhost因此,对于腐败,我们便可以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进行分析,进而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效能作出判断。
从腐败成本角度考察,现实的腐败成本可以区分为确定性成本与非确定性成本两大类。
确定性成本是一种可以预见、易于确认和识别的成本。一般说来,只要实施腐败行为,这类成本便会发生。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 定性腐败成本主要包括:第一,经济投入。某些腐败行为要达成既定的目的,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性投入,腐败案件中最常见的行贿资金和财物便是这种成本的典型形式。不过,由于并非所有腐败行为都需要经济投入,因而在一次具体的腐败活动中这种成本是否实际发生,需视腐败行为的特定性质和内容而定。第二,心力耗费。腐败作为一种以非正当手段和方式追逐私利的行为,其实施一般均需要进行事前策划、事中监控、事后掩盖等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腐败分子必然要绞尽脑汁、殚精竭虑,力图既攫取到超额利益,又不致于劣迹败露东窗事发,这当然就需耗费一定的脑力和精力。由于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当事人有意识有计划的行为,因而这种成本是所有腐败行为中都存在的成本。第三,精神负担。现代条件下,腐败毕竟是一种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的行为,不管腐败分子如何寡廉鲜耻,在其内心深处一般还是能意识到其行为实为人民群众所不齿,因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地产生自责、自卑心理和负罪感。此其一。其二,腐败分子一旦从事腐败活动,便会戴上沉重的精神枷锁,时时处于担惊受怕状态之中。这是一种无形的精神折磨,当然应成为腐败成本的一个构成部分。精神负担同心力耗费相类似,也是有腐败行为便必定会发生的成本,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且,一般而言这种成本还相当可观,国外有专门研究指出,腐败分子的平均寿命明显短于廉洁官员,其原因就在于前者比后者承受了大得多的精神压力。
非确定性成本则是一种难以事先准确预见、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成本。由于腐败分子可能暴露也可能侥幸逃脱,因而便存在一种若腐败行为败露而受到惩处所引致的成本。这类成本便是非确定性成本。非确定性成本同确定性成本不同,其发生与否首先取决于腐败行为是否败露并因此受到惩处。若腐败行为被揭露、腐败分子受到惩处,这类成本便发生,否则,这类成本便不发生。因此,这类成本究竟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现实的腐败成本,关键在于腐败行为被发现并受到惩处的可能性,即所谓“查处概率”的大小。“查处概率”愈大,非确定性成本在腐败预期成本中的比重便愈大,腐败成本便愈高;反之,腐败成本便愈低。从实际情况看,当腐败分子受到查办和惩处时,他将付出的该类成本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纪律处分,即因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各种处分所引致的政治性损失。二是法律制裁,即因违法犯罪被判刑而丧失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损失。三是经济代价,一方面包括因腐败而被没收非法所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包括因腐败行为被查处而失去的当前及未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四是机会损失,主要即因腐败行为而失去的正常的发展机会以及可能的政治晋升等。五是社会惩罚,包括因腐败行为败露而遭致的社会谴责、人际关系恶化、人格失落等精神和道德上的损失,此外,还包括因腐败被揭露而导致的下属的尊重、忠诚、支持的减弱甚至丧失,等等。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恰恰可以有效地提高以上各类腐败成本。
从确定性成本看,第一,廉政文化建设的推进,可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增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提高广大干部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自觉性,因而一项具体的腐败行为所需的经济投入往往便会因腐败的实施阻力增大而提高。第二,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和推动了各项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的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势必使腐败分子的周边环境愈来愈不利于腐败行为的实施,因此必然大大增加腐败过程中腐败分子的心力耗费,使其不得不在腐败行为的策划、实施和掩饰中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第三,廉政文化建设所营造出来的“崇尚廉政”、“褒扬廉政”、“以廉为美、以廉为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崭新风尚,“人人思廉”、“人人保廉”、“人人促廉”、“人人反贪”的良好氛围,以及与此同时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直接加重腐败分子在实施腐败行为后的负罪感,强化其自责、自卑心理,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将进一步加重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后的精神负担,使之陷入更为惶惶不可终日的心理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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