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破解剥削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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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旗号来反对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思想作了重新解释,说“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将其与毛泽东的思想明确区分开来,认为毛泽东晚年的错误违背了其一贯倡导的原则,本身就不属于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并非毛泽东一 个人的功劳,党的其他领导人也做出了贡献。这样对毛泽东思想加以重新解释后,便顺利解决了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与坚持毛泽东思想之间的矛盾。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并不违背毛泽东思想,因其根本就不是毛泽东思想;坚持毛泽东思想只是坚持毛泽东的思想中的正确部分,并非就不能纠正毛泽东晚年错误、平反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通过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来破解剥削悖论是完全可行的。 三、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不应是“是不是劳动所得”,而应当是“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怎样对剥削概念加以重新解释呢?就是将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由“是不是劳动所得”转为“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 传统剥削观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衡量剥削与否的标准是“是不是劳动所得”。只有劳动所得才是正当收益,而一切非劳动获利行为都是剥削。按传统剥削观,雇工获利,即以雇佣劳动获得利润,是最主要的剥削方式。除此之外,还包含以下三部分:一是租地收租,即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二是租房收租,即出租房屋收取房租。三是借款收息,即借出资金收取利息。雇工获利属资本主义剥削,而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则属封建剥削。把这些非劳动获利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地都看成剥削是不妥当的,因其为社会经营活动所必需,是有功于对方、有功于社会的行为,是互惠互利的行为,而不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可有可无、单方获利的行为。社会上的人千差万别,对资源的占有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人富有资产但缺少劳力,而有的人则缺乏资产,只能靠劳务为生;有的人富有耕地但缺少人手或富有地皮但无力开发,而有的人则地少不够耕种或缺乏经营场所;有的人房屋闲置,而有的人则缺少房屋;有的人富有资金但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有的人则缺少资金而衣食不继或难以维持经营活动。企业生产固然离不开劳动,但也离不开资金,需以资金置办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工具、原材料。劳资双方都对生产做出了贡献,工资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利润是对资本家、经营者资金和经营贡献的回报。资本家、经营者并非无功取酬的人。资本家雇工获利,不只有利于资方,也有利于劳方,是互惠互利的事。认定一切雇工获利行为都是剥削而加以消灭,不仅雇主丧失获利门路,雇工也会失业。有地的人把地租给无地、少地的人耕种或把闲置地皮租给他人经营,自己获得了地租,别人也有了衣食来源或经营场所,也是对双方都有利,并非只对地主有利。认定租地收租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土地白白闲置,对谁都没有好处。房子多的人把房子租给无房、少房的人居住,自己得到了房租,又使无房的人有了居住场所,这对房主、房客都有利,并非只对房主有利。认定租房收租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房屋闲置却有的人露宿街头,对谁都没有好处。把钱借给别人使用,会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既使自己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又可救缺钱者一时之急,也利己且利人,并非只对有钱人有利。认定借款收息为剥削而加以消灭,会使资金闲置,断绝缺钱者的生路,对谁都没有好处。 当然,传统剥削观的提出者也不想造成这种后果,其本意是让劳动者实现利益最大化,收回所有自己创造的价值,无偿使用别人的土地、房屋和资金。但这根本行不通,是对人性缺乏了解的表现。人都是趋利避害的,没好处的事谁也不愿意干。无论贫富贵贱,人皆如此。做任何事,如果涉及他人,互惠互利才能长久维持;如果只是自己单方获利,对方却无益甚至有害,只能维持于一时,断难维持长久。你雇工经营却不能获得利润,让别人种了自己的地、住了自己的房、用了自己的钱,却不能收取租金、利息。时间长了,能愿意吗?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为经济运行所必不可少,认定其为剥削而加以限制、消灭,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转,缺乏持续增长的能力,最后必然陷于贫穷落后的境地。苏东事变之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陷入经济停滞的境地,“短缺经济”竟成了社会主义的典型特征,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亚诺什的社会主义“短缺经济”论盛行于一时,这与其长期坚持传统剥削观,将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这些正当经营活动当作剥削加以限制、消灭有很大关系。这充分暴露了传统剥削观的局限。 “是不是劳动所得”根本不应成为剥削与否的标准,“是不是功酬相当、对方自愿”才应作为其标准。剥削,当指一切并非出乎对方自愿的无功取酬、超功取酬行为。判定一种行为为剥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必须是无功取酬、超功取酬的行为。任何获利行为,只要是以功取酬、功酬相当,不管是不是劳动所得,都不应看作剥削。(2)必须是采取了胁迫、欺诈、偷窃、贪占等对方非自愿的手段。若出乎对方自愿,虽是自己单方受惠,自己无功于他人、社会,也并非剥削。亲人继承遗产,鳏寡孤独老幼病残者接受救济、捐赠等行为,是自己无功受禄、单方获利,因是出乎对方自愿,也并非剥削。综合两个条件,可以看出:资本、土地、房屋和资金都是经济运行所必不可少的,没有它们,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活动就会停止。因而,雇工获利、租地收租、租房收租和借款收息本身是正当经营活动,并并非剥削,其中的不当行为才是剥削。剥削大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主、经营者不发、欠发及迟发工资,虐待职工;(2)地主乘人之危而提高租金、强行收回土地;(3)房主对房屋缺陷加以隐瞒,对房屋破损不予维修,提前强行收回房屋,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将房屋另租他人;(4)银行、款爷违背约定,提前催还借款或强行提高利息;(5)借款人赖账、欠帐不还;(6)领导干部贪污、敲诈;(7)商人以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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