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社会变革与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理论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对20世纪40~90年代所有制和生产组织方式变革背景下农民的婚姻家庭变动和特征进行了分析。按照本研究,土改以后婚姻年龄由民间确立变为政府硬性约束,在集体组织网络之中,早婚行为被有效地抑制;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使传统家长权力失去发挥的基础,核心家庭由私有制时代的简单多数变为绝对多数;集体经济尽管没有消除贫困,但却将饥荒降低到历史上的最低程度,农民家庭人口的生存能力得以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这种制度环境有密切关系。
20世纪40~90年代是中国农村社会变革最剧烈的历史时期,其突出标志为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5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的建立和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当社会变革发生时,受影响或冲击最大的还是生活在变革时代的人及其生活方式,因为,新的制度和组织必然要重新规范人的行为,或者说新制度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最终将直接影响人的行为。本文将主要观察婚姻家庭在这一社会变革时期所发生的变化,以求比较深入地认识中国婚姻家庭乃至人口行为的特征。
一、农村社会变革与农民生存环境的综合考察
就生产方式而言,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的社会变革过程表现为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经营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再到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营这样一个过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有循环的表现,但土地所有制形式并非如此。农村财产所有制的变动轨迹为,由土改前财产的全面私有(土地、房屋和生产工具等)到集体经济时期的私有财产(房屋和部分小型生产工具)和集体财产(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并存,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集体财产范围的萎缩(只剩下土地)和私有财产的扩大(农民拥有土地之外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loCALHoSt其变动历程可以简化为:财产全面私有-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存-集体财产范围缩小、私有财产范围扩大。然而,这三个时期,农民以“家”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没有实质变化(有一个短暂的例外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期的“成食堂”运动:取消家庭的生活功能,一个村形成一个或几个数十、上百人集体共爨单位),或者说,家庭仍是一个消费单位。
生产方式和财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决定着家长权力和地位的差异。(1)生产的家庭性质与财产的私有性质表现为家长具有生产组织权和财产监管权(只有家长能够买卖、典当和转让家产)。在这种类型下,家长地位最高,同时他责无旁贷地负担着养赡家庭人口之责。(2)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的集体性质是一致的,生产队队长是集体生产的组织者和集体财产的临时监管者。传统家长对生产的组织权和对土地的管理权被剥夺了,他一方面同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等一样,是生产队的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在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下,房屋等财产和主要生活资料的私有性质又使他仍具有监管这部分家产的能力,同时负有养赡家庭成员的责任。与私有制不同的是,在集体经济下家长更多地表现为一个户主,他对家庭成员的养赡责任被弱化了。因为家庭生活条件的好坏、生活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由其劳动能力所决定,而取决于集体生产经营的效果和分配水平。(3)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生产组织的私人性质将生产队长组织生产的权利剥夺,而且其监管集体财产的权利也丧失了。与此同时,家长的生产组织权利被恢复,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主要依赖家长和家内其他有劳动能力者提供。
从生活方式上看,尽管家庭形式一直存在,但生活资料来源却有差异。(1)在土改前私有制时期,家庭成员完全依赖家长养赡,其生存质量取决于家庭占有土地数量和生产资料的多少,并与家长组织生产的能力和家庭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密切相关。(2)土地集体所有和生产集体经营时期,农民的生活资料来源于集体组织,它依照“人七劳三”的原则对参与生产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分配。这一原则既有按劳分配性质(工分制度),又有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它决定了集体组织内部各个家庭的生活资料占有虽有差异,但差异很小。家庭养育子女的成本得以部分转移到集体组织身上,表现出一定甚至较高程度的外部性。(3)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生产时期,集体经济时期对弱者(除了“五保”户外)的生存照顾基本被取消。不过,口粮田占有和责任田使用相对平均,土地被禁止买卖,它使农民家庭的最低生存水平得到保障。在多数农村,无论贫富家庭,食物资料的获得或满足已不存在问题。
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变化对20世纪40~80年代被固着于土地上的中国农民具有重要意义。就中国广大农村而言,这一较长时期内,农民在农业之外缺少谋生途径。私有土地制度下,占有土地数量多少决定着农民家庭生存水平高低;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生产和相对平均的分配制度既使多数农民的生存能力增强,又将他们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不仅长距离、甚至村际之间谋生性流动也被禁止。因为每个农村劳动力都隶属于一个生产队,生产活动不允许雇人经营,由此堵塞了劳动力流动的通道。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的婚姻家庭行为一方面因制度变革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又保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诸多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与集体经济前乃至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环境有重要区别。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对农民的生存意义发生了改变。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家庭生产与土改前私有制下家庭生产的主要差异是土地对家庭人口的生存价值有高低之别。土改前,自耕农民的生活资料和收入约有80%来自其耕作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尽管农民的食物资料获取方式仍主要靠亲手耕作,但货币收入却依赖非农业活动。由于平均占有土地的数额很低(多数地区人均在2亩以下),因而耕地所获可以保障农民生活之需,但不足以提高其收入水平。家庭贫富差异的决定因素是,成年劳动力能否摆脱对农业生产活动的依赖,能否更多地进入非农业领域。这一变化的意义还在于,土改前,由主要以土地为生的环境中,有地农民在家长组织下耕垦于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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