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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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标题】试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论文来源】《《法学家》》 【论文期号】200005 【论文页号】87~90 【论文分类】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论文作者】郭云忠 【作者简介】郭云忠 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诉讼法硕士生。 在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涉及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刑事法除了保护社会利益外,还应当注重对 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996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特别注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忽视对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很明确地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显不够。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 补偿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法国,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身体上遭受的受害人请求补偿金” (1997年1月5日第77—5号法令第一章),其中第706条3规定:“凡具有一种犯罪的具体性质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行为使人遭受伤害,同时并具备下列条件时,受害人可以向国家取得补偿金……。”(注:方蔼如译:《法国 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4页。)后来,对此编又进行了几次修改。受害人受到犯罪引起的 身体损害,或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或者受到物质损害的受害人,为获得实际的充分赔偿而提起 救济申请,要求具备多项条件。LOcAlhoSt其中一些条件涉及产生损害的根源与性质,另一些则涉及受害人本人、受害人 的行为表现、受害人受到这一损害之后的经济状况。 在美国,从各州情况来看,国家补偿只适用于无辜的、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对于财产犯罪的被害人, 即使被害人实际损失了财产,国家也不予补偿。对于对自己被害负有责任的被害人,国家可以根据被害人责任 大小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被害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案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并提供证实暴力犯罪确实发生和自 己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证据。国家补偿可以在罪犯被捕和定罪之前进行。国家补偿制度禁止双重补偿。对于外 来旅游者,大多数州都规定同样适用国家补偿制度。 在日本,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具有共同生活的亲属关系或抚养与被抚养的亲属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或减 额补偿。 在瑞典,《刑事损害补偿法》(1978年第4号法律)对发生在瑞典的犯罪或生活在瑞典的被害人均适用。自 1994年7月1日起,瑞典已设立支持被害人基金。(注:(瑞典)博·斯文松著、程味秋译:《瑞典刑事司法制 度》,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271页。)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评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远古时期出现之后,消失了数千年到20世纪又再度复活,表明这一制度具有内 在的合理性。其倡导者和拥护者们为其合理性总结了以下几种依据: (一)社会保险说 社会保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 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 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 以补偿,而不致使被害人被迫独自承受这一事故带给他的损失。 该说通过分析国家补偿制度的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把犯罪的侵害理解成一种意外事故,并从损失风险的 社会分担等角度,把社会保险做广义的理解,认为国家补偿制度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这是有一定道理和启 发意义的。但是,该说无法解释为什么对于那些负有很大责任的年少者、老年人等特殊情况,国家仍出于人道 主义考虑而给予补偿,以及对于那些没有向本国纳税的外国旅游者,在本国受到犯罪损失时,本国政府为什么 仍给予补偿等情况。 (二)公共援助说 公共援助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的公共援助。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 侵害之后,由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也变成了一种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出于人道考虑,国 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因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 不是一种法律责任,所以允许对补偿规定条件和设置限额。 该说着眼于国家补偿制度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者予以援助这一点而言,无疑是看到了国 家补偿制度的一个方面,但据此就概括为公共援助,难免以偏概全。此外,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俄国克鲁 泡特金在19世纪末提出的“互助论”的影响,(注:(俄)克鲁泡特金著、李平沤译:《互助论》,商务印书 馆1963年版,第76—77页。)只不过是公共援助说把互助论者提倡的无政府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援助换成了国家 援助。 (三)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说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 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如果国家不 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 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那里获得赔偿时 ,国家自然应当对其损失给予补偿。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这一“社会契约”,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 时,犯罪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该说主要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影响,如卢梭提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求一种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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