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去搞好罪犯管理和矫正工作有帮助。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与各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思路相似,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上是将一个原本“单组织多目标”组织结构改革成为“多组织单目标”的组织结构,即监狱企业原本承担的双重目标,分别由两个单一的组织(监狱、监狱企业)各自承担。这就是监狱系统人士常常提到的“监企分开”的模式。
三、关于中国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几种美好愿望的否定
关于中国监狱生产体制管理改革,从事监狱工作的同志们曾设想过多种“美好的模式”。
一曰,“监狱产品应由政府采购”。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监狱作为政法机关之一,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自己拥有的产品或劳务若能满足其需求的情况下,仍向社会采购,就是资源浪费。应该说,这种看法不无道理。欧美国家的监狱产品确实有相当一部分
为政府采购所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采购市场化与国际化的趋势。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国际惯例为参加wto的成员国所普遍采纳。早在1995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日本大阪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代表我国政府承诺,将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鉴于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除了保证公务员廉洁、抵制腐败外,更重要的目的是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又称“阳光采购”。政府采购的主要方法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因而,在公开的社会监督下,监狱企业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没有特殊可言。
即使是“政府定购”,也不可能脱离上述政府采购的原则,因此,推进监狱企业更多地承担政府采购(或政府定购),决不意味着政府将监狱企业产品大包大揽,监狱企业必须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才能在政府采购(或政府定购)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前面所提及的加拿大监狱在corcan成立后,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就反映了欧美国家在“社会规制组织”的改革进程中,监狱产品的市场定位所发生的变化。
二曰,“监狱生产应列入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近似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可能并不大了解,监狱组织本身就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长期以来,一直是国有国营。但是,正如前面所阐述的,监狱管理与监狱企业管理长期的低效率已迫使各国监狱不得不进行改革。至于监狱生产应该定位在哪类行业,恐怕那些自然垄断行业(即其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如邮电、电力、铁路、邮政等)并不适合于监狱罪犯。
监狱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特殊行业,历经几代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的艰苦努力,已经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经济行业。监狱企业所在行业一般不属于国家自然垄断行业,在中国市场化进程中,这些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将会更加深化。
三曰,“产品可以由监狱系统内部消化。”这种观点似乎最有道理。监狱产品内部消化应该是理所应当。山西监狱局就面临着大量的此类问题。如监狱农场产品卖不出去,而本局监狱内的囚粮却到市场上去购买;本局内的冶炼和铸造业务不能互相支持等等。山西监狱局曾考虑过解决此类问题,但一直成效甚微。
问题的本质是监狱系统内部产品的“生产与购买”的选择问题。是靠内部管理权威配置资源,还是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需不断进行的选择。当靠内部管理权威配置资源效率低下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就是明智的选择。因此,监狱企业产品能否在监狱系统内部使用也没有特殊可言。
四曰,“监狱生产应逐步弱化。”持这类观点的同志认为,《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生产只是在国家财政经费不到位的前提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带来了很多弊端,随着国家财政经费逐步到位,监狱企业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监狱生产只是为罪犯改造提供一个习艺的场所。
从欧美国家监狱管理市场化改革的趋势看,即使国家监狱经费能够到位,也存在如何提高管理效率问题。应该看到,中国监狱管理的问题决不是由于投入不足,也不是由于监狱生产带来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政府承接公共物品建设难以克服的低效率问题。新加坡和加拿大监狱企业的经验表明,产权清晰、机制完善、与市场接轨的监狱企业不仅能够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而且同样是能够为监狱改造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以印度、巴西为代表的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法律和法规中对监狱劳动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印度阿萨姆邦监狱管理细则明文规定:“监狱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要使罪犯改过自新。因此,要避免无目的和非生产性的劳动。应尽一切努力使罪犯在先进的劳动领域,尤其是在监狱开办的生产行业方面,获得最有效的训练,以使在获释之后能自谋生路。”巴西规定:“劳动通常被认为是罪犯的社会义务,并是其人格尊严的象征,劳动除了教育目的和使罪犯重返社会生活外,还是一种生产性活动。”
与市场接轨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罪犯的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打下良好的基础。融入市场经济大环境的监狱生产经营工作为罪犯刑释后适应社会提供了一个真实的情境,罪犯通过融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改造,可以培养公平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诚实守信意识等等,而这些意识和观念是罪犯立足于社会必然具有的道德意识及价值观念,是监狱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
与市场接轨的生产经营创造的效益是监管改造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国家对罪犯劳动进行的生产资料投入不应该是无效的。纯粹为罪犯学艺、学技而进行的劳动改造不论在现阶段还是在将来,都不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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