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提高公务员素质关健在于提高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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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机关中最活跃的因素,现代文明机关的创建成功与否,政务环境优化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的素质能否提高。自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来,社会各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形成共识。依法行政不仅要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更要有公务员自身的高素质。而法律意识是公务员素质中基本的素质。公务员直接面对相对人(即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者),代表政府的形象,其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任。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是怎样从法律意识上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的问题。 二、公务员素质的构成 (一)思想政治素质。公务员不同于普通职业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也因其特殊的工作而相应的有特殊要求。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或执行,手中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权力,这就要求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要深刻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基本路线,并把这些贯穿到现实工作中去。在活动中要敢为人先,争做创建活动的“标兵”。 (二)职业道德素质。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更加苛刻,作一名公务员要时刻把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好人民的勤务员,工作中要做到敬业务实、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公正无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现代文明机关的建设最终要体现在广大公务员身上,政务环境的优化要通过公务员的努力来实现,这些都离不开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LOcalHost (三)科学文化素质。公务员的工作看似单一工作的简单重复,其实不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经济、政策等大环境的逐渐变化,公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与时俱进,要想把工作做得更好,基本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法律、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几乎每个部门的公务员都应该掌握。 (四)心理素质。公务员的工作必不可少的要与外界的人和事打交道,是否能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心理素质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总的来说,公务员要有一种正常的心态来对待工作,也就是说,不管面对的是什么样的人,都应该保持不卑不亢;不管多么着急的事情,都应该沉下心来冷静处理;不管生活中发生了什么不愉快的事情,都不应该把情绪带到工作中去;不管遇到了多么困难的事情,都不应该退缩。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适应繁杂的机关工作,才能以饱满的热情投身到现代文明机关创建活动。 (五)业务素质。机关的各个岗位,对于公务员业务素质的要求有很大差异,有些基本的业务素质是每个公务员所必须具有的,如:哲学常识、经济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相关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相关知识以及英语、计算机、电子政务等知识,其他涉及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行业法律法规、机关业务相关常识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逐一掌握到位。只有全面掌握了这些基础的业务素质,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当前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近几年公务员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类型: (一)“非法生存”。指的是乡镇政府的财政没有足够的合法来源,而不得不违法寻租的生存状态。它的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加重农民负担,包括采取非法的征收手段,这主要发生在中西部省份;二是非法“圈地”,从中谋利,这主要以东部省份为主;三是“租借权力”。由于乡镇政府在政府机关序列中处于最底层,在权力“垂直运动”的影响下,乡镇政府为了“生计”,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支撑,在本辖区内“借权”开展行政工作。 (二)越权行政。从法律上说,一级政府必然有相配套的权务和职责,不能超越权力设定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越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乡镇政府存在“有限权力、无限责任”的状况,以及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工作模式影响,导致了越权行政的大量发生。主要有:①非法干涉村民自治,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依法行政;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但是由于一直以来,村级组织是乡镇政权的重要基础资源,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给村委会下指标、压任务。在实践中,村委会成了乡镇政府运作中介角色,因此乡镇政府仍然不自觉地非法干涉村民自治。据报载,某市自2001年至2004年,全市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或个人违法宣布撤换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而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被撤换后,接替他们职务的,无一是经过村民依法选举的。②非法干涉农民及其它市场经济主体意愿。这主要是指乡镇政府不遵守市场经济法则,本应由市场运作的事务,在利益的驱动下变成一种行政命令,乱作为,如强行调整农业结构、强行征订党报党刊、强行推广某种农作物种子等等。 (三)管理缺位。它和越权行政的“乱作为”相对应,这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不作为”。主要体现在:①难点事务上的“拖”。最为典型的是在落实土地承包工作中,绝大多数乡镇都没有落实到位,而是“拖”着过,导致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复杂化;②热点的问题是“避”,如在村务财务的管理上,许多乡镇政府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即使有信访检举,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回避矛盾。③弱势群体保护的“疲”,如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上,任凭农村剥夺外嫁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陋俗发生,又如在民政事务上的不重视,只在逢年过节做些象征的事。 造成以上三种类型行政的原因,笔者认为: &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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