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边检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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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边检工作中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20多年来改革开放实践发展和理论总结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治国方略。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其中作为行政权核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则是关键中的关键。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一员,边检机关对出入境口岸进行行政管理中同样应该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本文作者试着立足边防检查有关法律和实践,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正确运用问题作初步地探讨。 一、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其表现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主要指在具体的范围幅度做出决定的权力。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边检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拥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如《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都进行了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并不具体,只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做了一个范围。 二 、边检机关行使自由裁量中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国家行政管理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革开放。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伸缩性,使得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就边检机关而言,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可能存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对相同性质、相同情节的行政违法行为,却给予了不同的处罚。LOCALHOsT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文转载自范文大全-https://www.ybask.com找文章,到范文大全]目的不当,不正当使用自由裁量权。立法者的意图或目的是各方利益综合、协调和妥协的结果,在法律规则没有严格规定处罚方式、程度的时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应当以立法目的为指导,从而能够在体现出灵活性的同时,适宜地调节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的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边检机关可能对立法目的产生偏颇,或以其它不适当的目的取代立法目的。 第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不正确,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成文法律规则并没有授予边检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而边检机关认为被授予了这种权力,并按它的理解进行了自由裁量,这就是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另外,在法律明示或暗示边检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除非极特殊的情形,有时附有条件,而有些条件十分严格或者有比较确定的内容,但由于边检人员理解上的偏差,超越了这些条件,同样导致了权力的使用错误。 第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或者过分强调或轻视了一个相关因素。法律准许边检站自由裁量,主要为了使边检人员能够不受成文法律固有局限性的束缚,在做处罚决定时考虑立法者无法预见的各种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所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并且这种考虑决非简单地把这些因素机械地反映于思维中,而是要将各种因素,尤其是相互冲突又各具价值意义的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第四,受外部压力或影响。自由裁量主体虽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但法律的容许是寄希望于该主体自主地斟酌和决定,如果该主体接受外部强加意志,就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初衷。尤其是在边检行政处罚过程中边检人员更不能屈从外部施加的压力,否则的话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就有可能丧失。 第五,不行使或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行使或疏忽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两种情形:(1)边检机关没有行使或疏忽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即未出现权力行使的结果和表现形式;(2)边检机关虽然行使处罚权力,但并不是经过仔细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过程,而是凭着主观臆断做出的。如果法律允许边检人员只在作为之间进行选择,那么,边检人员的不作为就是明显地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凭主观臆断来自由裁量案件可能会导致违背法律或正义。 三、如何正确使用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 如何正确行使好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前边防法制建设中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边检站行政处罚在遵从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原则的同时,为了加强对边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控制,应结合边检站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司法控制,规范边检行政处罚程序等多种手段对边检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和制约。 (一) 必须明确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这主要有: 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律明示或默示授予的。立法机关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而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法律授权的目的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限制。立法机关授权的目的,为行政人员的行为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另一类是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所谓在实体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是指依照不正当的目的做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法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背了授权法的意图,就是不当的行为。与授权法的目的不符的不当行政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机关自身或者个人利益取代法定的公共利益;另一种是虽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违反法定的特殊目的。从自由裁量行为的目的分析其适当性有一种情况是比较困难的,那就是双重目的或多种目的的混合。行政机关容易以合法的目的为借口,掩盖其不适当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判定其行为的适当性是比较困难的,必须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而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授权目的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或违反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2.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行为,须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并合乎情理。所谓正当考虑是指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对相关因素应当考虑,对不相关因素应排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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