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的**法院执行局近年来在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最为棘手的执行案件就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些案件的受害者一般情绪较为激动,本身所受的身体伤害就给心灵造成了极大的创伤,如果在赔偿问题上在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就容易产生偏激,从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被执行方一般都是农用手扶、三轮车、农用机械的驾驶者,这些车辆基本都没有投保,且赔偿能力较弱,事故发生后,要么对抗处理,要么逃避。这些案件使法院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申请人不满意、被执行人无法下手、社会反映不好。单纯指责法院执行不力是不客观的,这些案件在客观上似乎走入了死胡同,单独靠法院的执行是不行的,这类案件的执行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破解:
一、加大执法力度。
我这里所说的加大执法力度是指交通管理机关加大对在道路上的执法力度,尽量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这方面,交通管理机关应该联系政府、社居委,加强车辆和道路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确需上路的车辆,强制其办好第三者强制险,以确保交通事故的赔偿能力。
二、把交通事故赔偿纳入农民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目前,最现实的是把交通事故赔偿纳入农民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对于那些确实没有赔付能力的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认可,可以纳入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有医疗保险先行赔付,然后取得对被执行人的追偿权,这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三、尽快建立交通事故垫付、赔偿机制。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交通事故垫付、赔偿机制,具体措施参照第二条执行。lOcaLHoSt
四、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有关单位大力配合。
法院在受理这方面案件时,各相关庭室应大力协作,互通信息。立案庭要告知当事人申请具体的保全措施,审理庭移交给执行局的信息要完整、有序。早预防、早准备,只有做好多方面的衔接工作,才有望克服执行方面的困难。
五、申请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线索。
每个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十分繁重,执行法官的精力也十分有限,对具体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现状不是十分熟悉,这就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一个积极、有效的线索,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也能使案件的执行达到最佳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