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 邓祥国
引 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难以处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虽多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是成效不很显著,且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思想模糊、立法内容笼统、受案范围混乱、民事权利救济途径冲突、民刑法律运用的冲突和失调、国家赔偿制度空白,等等。本文较详尽地阐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及主要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关建议及思考。
第一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
我国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基本上是以这两条规定为依据的。lOCaLhOst
和刑事诉讼法相适应,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该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依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条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并且提出了对被害人优先赔偿的原则,意义重大。但这条规定是否像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样包含着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对被告人施加赔偿责任的意思,理论上有所争论。有人认为法院可以作这样的裁决,这条规定中有这样的意思,并且也有前苏联的做法可资参照。有人认为对这条规定不能作这样的理解。民事诉讼是私诉,民事诉讼程序应严格遵守由当事人发动的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施加民事责任。本人认为,从程序公正、民刑分离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考虑,以采用第二种观点为宜。对刑事被告人施加民事责任,应放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
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而上述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而且内容含糊,疑问较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第84条到第102条专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很大程度上便利了审判实践。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些具体的专门问题作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限定。
尽管如此,理论界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立法上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为什么必须限定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为什么不能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又如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只能向犯罪人或者被告人提出?还如检察机关提出的是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再如在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及时审结时,为什么还必须由原刑事审判组织来审理?还如刑法的有关规定是否专门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应的等等?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都是有着一些争议的,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本人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刑民结合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民结合的立法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多见。对于刑民结合的规定,因其不符合刑民分离的发展进程,所以如没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缜密的条文设计,是容易引起争议和难以服人的。因此,从立法上规范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相对于这项制度的重要性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显得内容不足,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应该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是比较重视的。近年来,司法机关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步增加。但由于立法内容相对薄弱,因此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对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掌握不一样。有的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只限定为伤害案件,有的扩展到侵犯财产的案件,还有的法院及某些审判人员认为,其他案件如强奸案件也应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等。①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没有案件种类的限定和区分,是需要加以明确的。
2、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理解不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只能是直接被害人,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还应包括法律规定的间接被害人,有的审判人员则认为一切因受犯罪行为牵连而受到财产损失的人都是合格的原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有的审判人员认为法律上规定的就是
①张志平:《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赔偿》,载于《法学杂志》,2002年第4期,第75页。
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的则认为还应包括虽未犯罪或者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致害人,还有的审判人员认为还包括刑事被告人的近新属。
3、对精神损害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解不同。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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