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民法院两年来适用非监禁刑情况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吴莹
所谓非监禁刑就是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的,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的总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五种。缓刑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监禁刑的非监禁执行方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监禁刑。但是,笔者认为非监禁刑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不剥夺自由的刑罚,也包括对犯罪人使用的其它相关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缓刑也可以视作非监禁刑的一种。笔者日前对我市法院2008、2009两年来判处非监禁刑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做以分析(包括缓刑),因为北安市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单独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或是驱逐出境的案件。故统计数字并不包括上述两种刑罚。通过对近两年来非监禁刑的统计分析,笔者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
一、两年来我院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市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数量总体上比较低,从2008年至2009年的统计数字来看,我院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总计为48人,占同期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的17%,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40人,占同期给予刑事处罚总人数的14%;判处管制的4人,占1.5%;单处罚金的4人,占1.5%。(如下表所示)
2008-2009年北安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度
总人数
其 中
管制
缓刑
单处罚金
2008年
174
1
24
2
2009年
146
3
16
2
1、从所适用的非监禁刑类型看,缓刑适用比例比较大。LOCaLHOst两年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共计40人,占判处非监禁刑总人数的83%;单处罚金4人,占8.3%;判处管制4人,占8.3%。
2、判处非监禁刑绝对数较多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三类犯罪中。2008年至2009年因这三类犯罪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数是36人,占同期被判非监禁刑总人数的75%,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非监禁刑的14人,占同期被判非监禁刑总人数的29%,以盗窃罪判处非监禁刑的10人,占21%,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非监禁刑的12人,占25%,
3、从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看,故意伤害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比例最高,其余依次是交通肇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侵犯财产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适用比例如下表:
八类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情况 单位:人
案件类型
给予刑事
处罚人数
判处非监
禁刑人数
占给予刑事
处罚总人数%
渎 职
5
1
20%
贪污贿赂
15
5
33.33%
危害公共安全
4
0
0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132
17
12.88%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2
2
16.67%
侵犯财产
68
10
14.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40
13
32.5%
危害国防利益
0
0
0
从对以上统计数字的分析来看,我院两年来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1、适用非监禁刑的数量总体上较低,呈现略有下降趋势。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由2008年的16%下降到2008年的13%。
2、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缓刑非监禁措施的适用率比管制、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高,而且相差比例相当大。这说明在审判实践中不重视对管制、罚金等非监禁刑种的适用。
3、罚金刑的适用并处的多于单处的。2008年至2009年北安市人民法院适用单处罚金的罪犯占非监禁刑总人数的比例为8.3%,适用并处罚金的罪犯占监禁刑总人数的比例为23%。
4、非监禁刑适用面较广。多发性犯罪、过失犯罪、经济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较高。
5、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比较高。2008-2009年,共判处未成年罪犯70人,适用非监禁刑的38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4.3%;判处60岁以上老年罪犯3人,适用非监禁刑的3人,占老年罪犯的100%。
6.由于我市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较低。现实情况决定了,我们地区法定刑在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始终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2008年审结的件案件中,法定刑3年以下的为76件,占全部案件的44%;2009年审结的件案件中,法定刑3年以下的为53件,占全部案件的36%;
7.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200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25件,交通肇事11件,占全部案件的31%;200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33件,交通肇事12件,占全部案件的43%;200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28件,交通肇事19件,占全部案件的3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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