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北安市人民法院——石亚玲
诈骗罪与盗窃的区别经济犯罪主要罪名,尤其应注意的是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的,并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窃取财物时是盗窃罪。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下区别:
(1) 这里的处分与民法中的处分不同。外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者将财物的所有权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上支配该财产。所以,处分也不能等同于交付。
(2) 处分行为的具体判断,只要不符合其中一个方面,就不存在处分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①是否有处分的意思能力。从无行为能力人如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手中骗取财物或者从限制行为能力人处骗取该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由于受害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其主观上缺乏处分意思,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再如,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②主观上是否对处分财物的真实情况有认识。对处分财物的真实情况是否有认识是判断有无处分意思的客观基础。诈骗罪中的被骗是指被害人在处分原因方面受到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而不是指对财物的真实情况发生错误认识。lOcAlhOsT注意,这里所反映的财物或者利益应是指行为人意图骗取的财物或者利益,而不是泛指一切财物或者利益。
例子:某甲在超市内佯装财物,乘无人之机,将一个有方便面的纸盒打开,掏空方便面,再将一架摄像机隐藏内,而后某甲将该纸盒拿到收银台,甲按纸盒上的标价支付了38元,带走了价值数千元的摄像机。本案中,摄像机是行为人意图骗取的,如果认定售货员的行为是对摄像机的处分,就必须要求售货员认识到自己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中含有摄像机,否则,就不能认定售货员有处分摄像机的主观意思,其行为也就不成立诈骗中的处分 行为,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3) 财物交付是否有处分权限或者地位。
例子:甲在开会的途中进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显然,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立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害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害人是否是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害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害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
(4) 被骗人的交付行为是否有处分的意思,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a假装在商场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他顾客时, a趁机溜走。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