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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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成因 梁冰冰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判过程实质就是融合法律准则的证据证明过程。目前,在通常情形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如果要想获得胜诉判决,就必须提供与其主张相吻合的证据。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举证是当事人基于其诉讼主张而生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举证的性质并非完全是义务指向的。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是实现其诉讼主张的基础,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举证作出了一定的保障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locaLhOSt 我国《律师法》也对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利作了相关规定,《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亦是一项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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