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裁判理念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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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判理念与民事诉讼制度的职能 迟晓然 虽然近代裁判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但是它的基本理念却是由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在此之前已经确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时期的自然学者,运用理性思维方式对封建社会的制度、宗教、专制君主以及私有制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恩格斯对此作过描述:“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基于这样的批判精神,启蒙思想家们既然对旧司法制度下法官们肆意裁判和枉法行为深恶痛绝,也对君主的金口玉言就是法律的旧立法体制忧心忡忡。作为解决方策,他们提出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出于对法官的不信感,严格禁止法官创造法律,强调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法进行裁判。因此,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注释法学派继承了上述的裁判理念,将法官的任务限定为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不允许法官借解释法律名目改变立法机关的意图,侵害立法权。在德国,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的潘德克顿法学都崇尚金字塔似的法律概念理论体系,并形成了概念法学。该学说主张禁止法官创造法律,严格要求法官按照法律概念、命题形式论理的演绎推理来裁判案件,从而确立了实证主义的裁判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以w·布莱克斯通为代表的法学家们主张法官的作用乃是宣告和表明法律,而不是制定、改造法律,他们的主张成为“先例拘束原理”的理论基础。受此观念影响,在司法制度方面,法官的任务不是创造或变更法律,而是发现和宣告法,这种裁判观念与大陆法系的注释法学、概念法学的观念一脉相承。LocaLHOST而且在19世纪后半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安定,反过来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稳定性,英美国家裁判更加倾向于法律形式论理的演绎和概念的机械组合,出现了机械法学。 与实证主义和机械主义裁判理念相辅相成的民事诉讼机能,就自然地被限定为为了维护私人的权利(权利保护)的解决纠纷和确立标准等方面,被称为传统的诉讼机能。 确立标准机能的基本理念是,纠纷是围绕被侵害权利之争,诉讼就是通过适用实在法的规定确认和保护权利。只不过是,对规定的适用,已经越过单纯的个别权利保护的范畴,发挥着对实在法规定的确认并予以强化的作用。此外,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不明、不完善时,司法者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通过判决与既存法律精神一致的规则。这种确立标准机能不仅为后来的诉讼确立普遍适用的标准,而且在广义上可以预防和抑制社会内部的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纠纷解决机能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各个具体诉讼案件的解决,将纠纷这一危及社会秩序和当事人权利的问题迅速解决,以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该两个机能都将目标设定在依据法律规定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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