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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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丛涛 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庭前证据交换又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wwW.yBask.COm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以便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认证,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率。 一、我国庭前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特点 1、证据交换活动须在庭审前进行 证据交换活动实质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它是庭审部分活动的提前,准确地说它是庭审活动中证据环节(举证、质证和认证)中举证这一部分的提前。这样可减轻开庭审理时的工作负荷和压力,使庭审活动重点突出,避免拖踏,更加高效。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这是证据交换活动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如果不把证据交换活动放在庭审前进行,而放别的什么时间进行,就会使其与庭审相混淆或没有必要,就会失去单独举行证据交换的意义。 2、庭前证据交换活动须由法官主持 当事人双方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它们是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很难想象仅有双方在一起能够顺利地进行证据交换,为保证证据交换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证据交换活动取得的实效,法官参与并主持进行整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法官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在指导当事人举证方面,法官有告知诉讼当事人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在合理地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具体地说,告诉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或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自行决定的举证期限;原告、反诉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举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被告、被反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外,应举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有关事实的证据,应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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