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农村税费配套改革要有周密政策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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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2002年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中政府预算内支出占到了78.2%,中央财政的投入占到了农村义务教育总投入的28%,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约占1/5。教育部公布的数据可能低估了农民对义务教育的支出。如,税费改革前,农村教育统筹是农民直接承担的义务教育费用,改革前这块资金在100亿元以上。改革后,这块资金实际上合到农业税中,表面上是政府预算对教育的支持,实际上仍是来自农民。即使现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投入已占了大头,也应该清楚,这种投入还是低水平的,远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 义务教育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公共物品,基本公共物品的性质和供给方式决定,层次越高的政府对保障基本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越大。中央政府能够组织全国财力,在不同地区间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义务教育提供 必需的经费,因此,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最终责任在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层级较高,管理区域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重要责任。 今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应逐步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从全国范围来看,地方财力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是在中西部农村,普及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也是在中西部地区。 因此,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政策是,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对中西部省区不能保证生均最低义务教育经费的县予以补助。省级财政以平衡省内富县与穷县之间义务教育水平为政策目标,通过省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和调控县级政府间的义务教育经费的横向转移支付,使省内各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水准基本相当。 资料一:农村税费改革大事记 《财经》杂志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该“通知”首次提出“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4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从今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目前全国已经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免征或基本免征农业税。 常红晓/整理 资料二:为何取消农业税 《财经》杂志 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 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2000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最高不超过7%的税率依法征收。同时征收相当于农业税20%的“农业税附加”,用于村级组织运转和五保户供养。农民的总税负是8.4%。 2000年前后,基层和学界时有取消农业税的呼声。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推向全国后,呼声更烈。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现行农业税制度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取消。 诸种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农业税制不科学。从世界各国来看,不论是否单独开征农业税,都是对农业商品流转额或农民的净所得课税。但中国农业税税基中,却包括了农民用于最基本的生存支出,如口粮支出、教育支出和医疗支出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没有考虑当年总收入扣除生产耗费后的实际所得,这个常年产量既包括农民销售的商品粮,也包括农民的口粮和种子粮等。农业税实际上已退化为定额的土地税,或更像地租。 2.税率并不低。表面上看,农村税费改革后,大多数地方税负都是8.4%,但据专家推算,如果把现行农业税率换算为按商品征税,实际税率则是16.8%。又因为农民在购进农用生产资料时,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农产品增值税税负要达到19%。而工业品增值税一般税率是17%。农产品增值税率比工业品高,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3.税负不公平。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并没有起征点和免征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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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党建工会: 韩俊:推开农村税费配套改革要有周密政策设计 下一个党建工会: 发展县域经济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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