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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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一、公共目的的界定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公共目的需要。进行这种限制的理由,是国家不应该使用其强大的土地特权从某些私人手中征用土地来为另一些私人谋取利益,而是应该仅在惠及全社会的公共目的之下才动用这一土地特权。 一般说来,关于国家强制征地的法律有三种方式来定义公共目的:(1)国家只能因公共目的而征地的一般原则;(2)列出可以定义为公共目的的具体公共用途;(3)两者结合使用。一般原则方式只说明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这一原则,这种方法给与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与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解释权,它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需要的性质。 ……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 点此注册 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 点此登录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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