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
|
|
关键词:农民 社会保障权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当前,农民应否享有社会保障,竟然成了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富有争论的话题。笔者无意为众说纷纭的社会保障理论界徒添一篇论文,而将权利观念引入社会保障研究领域,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如果说我们承认农民也是共和国公民,有权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再去争论农民是否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一、社会保障权: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作为一种高级生物,吃五谷杂粮,难免生、老、病、死和鳏、寡、孤、独;同时,人又是一种天生的“社会动物”,懂得和需要彼此合作和相互扶助。于是,建立自由平等、和谐文明的美好社会就成为人类的共同追求和终极目标。保障人的幸福的社会保障思想也就在中外应运而生。 在中国,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描绘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大同社会的美好蓝图。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任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 可见,孔子憧憬的大同社会其实就是一种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文明社会。 这种人人享有保障的大同社会,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康有为著《大同书》,描绘了包含社会保障内容的大同世界。孙中山则是中国传统大同社会思想的杰出继承者,他提出的“三民主义”思想中的“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家的生计,群众的生命”。LOCaLHoSt[2]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 在西方,对美好社会的向往和追求同样源远流长。柏拉图著述《理想国》是古希腊人渴望幸福社会的杰出代表。后来的莫尔、康帕内拉、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保障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马克思、恩格斯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外乎是一个人人平等、人人有社会保障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思想家对人类美好社会的向往、追求和描述,可能也促进了执政者的具体实践。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个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的《济贫法》,使民间和教会从事的济贫活动首次上升为法律并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被誉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第一个里程碑的是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于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这一年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之所以将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因为“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在产生之初只不过是统治者的一种‘怀柔术’,但它的出现确实使社会保障进程产生了如下质的飞跃,即零星的救灾济贫措施发展成为国家固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3] 1935年罗斯福当政时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罗斯福特别重视社会保障的立法及其实施,他认为:“如果对老年人和病人不能提供照顾,对身强力壮者不能提供工作,把青年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样的政府就是一个不能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4] 1937年1月20日罗斯福在连任总统的就职演说中进一步阐述了对社会保障的看法:“检验我们进步的标准,不是看我们是否为那些绰绰有余者锦上添花,而是看我们能否使那些缺衣少吃者丰衣足食。”[5]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里程碑是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贝弗里奇报告就是英国内阁成立的以著名社会学家、经济学家贝弗里奇为首的委员会提出的一份题为“社会保障与协调服务”的著名报告,该报告称要为那些因失业、疾病、退休、生育和鳏寡者等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提供社会保障。贝弗里奇报告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全面性和普遍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社会保险的对象扩大到全体人口,而不论其年龄、性别、阶级、种族和宗教信仰如何。到1948年,英国宣布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之后,西欧、北欧等一些国家也纷纷宣布建立了福利国家。“福利国家的最大特色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福利普遍性和保险全面性原则,它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以充分就业、收入均等化和消灭贫困等为目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取代了建立福利国家之前的雇主与雇员、领主与农奴及社团伙伴之间、家庭亲属之间的责任关系。”[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权被国际社会普遍确认为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从社会保障的历程尤其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守的国际人权宪章来看,农民并不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体系之外。从我国的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来看,同样如此。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比例的农民大国,中国农民的苦难是最深重的。中国共产党虽然诞生于城市,但却扎根于农村,最终通过领导农民革命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不讳言对包括农民在内的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就举起了“争人权”的旗帜;成为执政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颁布了以人民主权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疫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肯定包括农民在内。19 [1] [2] [3] [4] [5] 下一页
|
|
上一个党建工会: 农业经营体制与农地制度需要改变吗? 下一个党建工会: 林毅夫:扶贫政策的几点建议
|
|
|
看了《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的网友还看了:
没有相关党建工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