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投入了大量资金,上了许多项目,强有力地促进了“三农”的发展。但是,户县纪委监察局在对涉农建设项目的检查中,发现在项目资金及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不到位。一些建设项目开工前虽有发改部门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但后来因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对原方案进行了调整,就应重新向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报审手续,然而项目单位却没有再申报就擅自开工。此外,一些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项目单位就以工期紧、任务重为由擅自开工建设。
(二)项目立项决策不当。一些上级部门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没有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条件等特点及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凭经验办事,因而项目统筹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建设规模和标准脱离实际,致使项目实施起来很困难。如市上下达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要求县能源办实行整村推进。但是目前农村中一是部分农户常年在外打工,家中无人;二是有不少贫困户不愿为此投工投劳,因此整村推进任务难以完成。甚至出现了县能源办上年度计划确定的整村推进村子,村干部将不建沼气的报告递交到县能源办的尴尬局面。
(三)项目申报单位重项目争取,轻项目后期管理和效益发挥。一些刚竣工的项目,由于后续管理跟不上,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部分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未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维护制度,也没有落实资产管理维护资金,致使不少水渠中杂草丛生,渠岸破损严重,既影响了灌溉效果,也影响了资产使用的寿命。WwW.YbASK.Com甚至有的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将资产挪作他用,致使项目建成后无法发挥效益,不仅造成了资金浪费,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四)有关审批手续上级批复迟缓,致使工期一再拖延。县上某养猪场沼气建设项目2009年9月由省农业厅批准立项,2010年8月资金下拨到县财政,但直到2011年8月该项目的实施方案省农业厅才批复下来。
(五)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不到位。由于县级财政较为困难,涉农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基本上都是依赖于上级财力,应配套的专项资金无法全部配套或及时拨付,致使影响了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县交通部门承建的县、乡道路改造项目,市县应配套的资金一千多万元未能及时下拨;县水务部门的河道治理项目、林业部门的“三化一片林”建设项目早已竣工,而地方财政应配套资金也未拨付到位。再就是一些季节性强的农业项目,如大棚西瓜因财政奖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农业生产受到影响,也挫伤了农民群众种植的积极性。
(六)项目资金分配、拨付方面缺乏监管。检查中发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涉及县财政、发改委、扶贫办、基层办、统筹办、农业综合开发办;行业主管部门又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科技等部门,每个部门负责分配的专款少则一两项,多则近十项,这就导致出现了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如农业土地综合改造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理着一部分资金,水务局也管理着这方面的资金,国土资源局同样也管理着这方面的资金;再如农村改厕项目,统筹办有这方面的奖补资金,四城联创办也有,县农业局能源办还有,而且奖补资金额度不一。这些部门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上都是按照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来执行的,致使财政支农资金在项目选择、资金投向上很难协调,势必影响资金合力作用的发挥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村镇多头申报争取项目资金的现象已有逐年增长之势,如有的村子被县统筹办确定为新农村建设重点村,他们同时还向能源办和四城联创办争取改厕项目、向林业部门争取“三化一片林”项目。
(七)农民利益被侵犯。某镇将县四城联创办给村民的改厕补助款17000元滞留长达半年多,村干部多次催要还说上面没有下拨。在安居房建设过程中,某镇与救助对象签订的协议将房屋产权统一归村集体所有,曲解了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安居工程的建房政策,侵犯了部分贫困无房户的利益。
(八)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温暖安居房是县委县政府关心弱势群众的一项德政工程。但检查发现,近乎一半的施工合同都是乡镇与建筑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签订的;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乡镇温暖安居房项目的施工合同,是村委会与既没资质又无资金保障的个体户签订的。此外有十个镇的施工合同中未有保修期限和预留保修金条款。有的项目中标人、承建人不一致,甚至还有违规转包、分包的现象。
(九)在建项目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质量控制问题不少。项目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建设服务,但是检查中发现,不少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都是临时从机关或者下属事业单位抽调的,由于筹建处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所限,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未按设范文大全整理*计方案要求施工也未发现;此外,不少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更不能容忍的是有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了部门利益,置上级政府批准方案于不顾,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十)财务收支不规范。一是核算不规范,有的对小型涉农项目在单位财务帐中核算,未单独设账,不能清晰反映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投资情况;二是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擅自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直接收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无法反映投标单位的真实身份。三是用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据,或以建筑材料发票抵冲工程款,导致了施工方漏缴税款。四是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建设项目效益差,有的甚至被挪作他用。前年中央扩大内需时给乡镇所建的文化站项目,不少乡镇的文化站建成后未真正发挥作用,个别乡镇甚至将所建的文化站挪作领导的办公室、镇机关会议室,甚至作为协会的办公场所。
(十二)监督上存在“三多一少”的现象。在涉农项目监督方面存在着监督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跟踪检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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