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有限公司鼓励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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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 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 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 1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loCaLHosT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 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比例1%至3%的优惠。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 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20%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0.5%。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 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 (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 (一)引进资金10 万元至1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 (二)引进资金101 万元至5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 (三)引进资金501 万元至10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 (四)引进资金1000 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 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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