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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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 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loCAlHOSt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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