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缓解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aa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资金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含农村分散供养孤儿)、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资助资金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乡低保边缘户大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下同)超过10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25%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城乡低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三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农村分散供养孤儿患病住院治疗,按个人实际负担费用的10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其个人负担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享受医疗救助的同时,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救助,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由供养单位统筹使用。此项补助经费由县民政部门提供供养人员名单和用款指标,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无力筹措资金住院治疗或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维持的,可按救助封顶标准4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的定额医疗救助。LOCAlHoST对个别病情重、治疗费用大(个人实际负担费用5万元以上)的对象可实施二次救助,最高救助封顶1万元。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所规定的疾病时,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农村孤儿救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单项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减免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50%;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优惠5%。
第十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保险金;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四)在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外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由家庭户主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医疗救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农村孤儿救助证》;
(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证明;
(六)医疗收费原始票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委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3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3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3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资金给救助对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受理医疗救助对象大病救助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发放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社区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或当年提出,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救助工作窗口或明确专门人员,办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事项并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五章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按照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由财政
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医疗救助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应按照我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救助中,违规审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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