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对于挖掘历史文化,建设文化大县,构建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加强调查研究,制订保护规划。
1.推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申报和建设工作。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登录资料,上报及公布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调整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完成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用地保护规划。
2.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工作,将所有用地保护规划及“四有”档案编订成册,并建立电子信息库。
3.配合基本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及时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坚持“建设未动、文保先行”的原则,将县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县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重大工程例会必须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提供建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者在本县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方以及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平整、宅基地复耕时,建设单位要履行文物保护的义务,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积极配合,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在项目选址(含矿山开发、砖瓦厂取土)立项论证时,应有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议。lOCalhOsT由此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预算。
(二)完善保护体系,推进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建设。
开展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申报推荐工作,贯彻“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方针,出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措施,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为推进建设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历史文化名镇(乡)、名村的评比,展现xx丰富的文化底蕴,打响历史文化品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同时,认清我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整合馆藏资源,提高展示水平。
1.加快博物馆建设步伐。尽早建设新博物馆,鼓励我县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2.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尤其加大对近现代和当代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及民俗文物的征集力度。
3.提高展览展示水平,引进、举办更多精品陈列展览。博物馆、纪念馆每年推出的临时展览总数要达到10个以上并逐年增加,展览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创造条件开展与国内外博物馆的友好交流活动。
4.整合博物馆、纪念馆资源,加强博物馆、纪念馆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在人员、信息、场地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不断扩大博物馆、纪念馆志愿者队伍,进一步拓展博物馆、纪念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服务功能,使其在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未成年人
(三)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提升百叶龙、狮舞、龙舟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形成在国内独树一帜、具有xx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研究,以及对相关理论的认定、保存、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与交流工作。利用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科学的保护方式,对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需保存和可保存部分予以有效保护和展示。结合实际,建设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和经典旅游区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开展传习活动,设立政府津(补)贴,除上级政府给予的津(补)贴外,县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给予1000~3000元/年的补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试点)、传承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经验收合格后给予4000~100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利用工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挖掘与利用。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培植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五、加强古籍保护工作
(一)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对全县古籍文献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书籍情况。普查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认真整理、科学编目,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全县古籍联合目录;鼓励将民间收藏的古籍在县图书馆登记、定级、着录。
(二)增加古籍藏量。县古籍保护中心设立专项采购经费,积极采购、征集我县地方历史文献。
(三)完善古籍保护制度。建立《xx县珍贵古籍名录》,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择优申报省级、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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