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10年xx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三)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乡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乡镇,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lOCaLhOSt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
1、开展铁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要对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2、开展“闽江流域”支流沿岸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促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以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重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
3、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企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家造纸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应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环保局,由郑建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局、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599-7952160;传真:0599-7923777;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不具备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