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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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案》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税。 其中,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公共交通车船等,可免征车船税。 《方案》指出,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直接缴入国库。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 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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