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减排工作。要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硝和水泥厂脱硝试点等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加大向国家争取资金补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总量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总量减排经费专款专用,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资金,确保减排项目顺利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
检查督办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减排办每季度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1.落实调度督办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总量减排调度会。对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的调度,按季度进行形势分析,预测无法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增添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将总量减排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和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对于严重滞后的减排项目等进行挂牌督办。
对总量减排机制未建立或不完善、减排项目进度滞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预测新增量且未追加减排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2.完善预警通报制度。市减排办要在加强调度督办的基础上。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跟踪制度,对未按期完成预警整改内容的有关部门要启动行政问责并实施区域限批。
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及时提供、通报相关数据,3.完善数据会审制度。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环保、市政、统计、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准确发布总量减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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