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意识强化机制
*理论学习制度
*理论学习是增强党员宗旨意识、角色意识、身份意识、形象意识和行为意识,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途径,是关系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为真正把*理论学习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论学习要根据党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上级中心工作的要求,以及当前*形势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安排制定每个阶段的学习计划和内容。
二、*理论学习分为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学习。集中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个人自学按照整体规划自行安排。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学习前要做好准备,保证学习时间,不得无故挤占。
三、*理论学习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安排,并负责制定理论学习计划。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做到全面系统学习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写心得体会与专题讨论相结合,要切实保证学习质量。
四、党员干部每人必备专用学习笔记本,坚持记学习笔记,无论集中学习还是自学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次学习笔记不得少于800字。
五、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注意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把学习理论同提高*素质、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同提高觉悟、自觉意识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为了保证学习效果,要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并纳入到双文明建设考核中。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七、职能部门要根据学习规划安排好学习用书和辅导材料。LoCALHosT
八、要加强对理论学习的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对*理论学习负主要责任,并督促学习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理论学习考勤制度
一、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学习考勤簿,记载学习的出勤情况。记载要真实,不错不漏。
二、学习前要做好准备,按时组织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要保障学习时间,遵守学习纪律。每次学习保证2小时以上,不准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迟到、早退。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进行补课,补全学习内容。
四、每人都要有学习笔记本,并按规定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不得相互转抄学习笔记,学习笔记字数每次要达到800字以上。
五、学习情况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大会作汇报。
六、学习情况综合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个人,不能参加各种评优。
七、要提高对*理论学习的认识,积极认真地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做学习型职工,学习型股(室),争做学习型模范。对不注重学习的人,要进行帮助、教育,提高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增强党员意识活动制度
为了在实际活动中,增强党员的身份荣誉感,使党员牢记光荣使命,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强化党员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要组织党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历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党员权利义务教育,让党员在受教育中,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
二、党支部每年七一要举行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活动,让党员在宣誓中再次牢记宗旨,净化灵魂,坚定信念。
三、党员要自觉佩带党徽或胸卡,表明自己身份,在工作和生活中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时时刻刻起模范带头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课,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深入分管单位讲党课或做形势报告3次,各单位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为单位党员讲党课或做形势报告5次。
五、党支部要在具体工作中设立党员先锋岗,每半年评议一次,根据评议情况予以调整,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党员分类管理制度
一、流动党员的管理
1、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2、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3、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4、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5、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6、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7、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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