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京市在市委、市政府新任领导提出的“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号召下,秉承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精神,正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城市现代化建设开发的大会战。以城建拉动内需、以开发促进地方经济跨越式发展已成为我市在新世纪加速赶上兄弟发达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经济总量与活力的重要发展思路。然而必须看到,在整体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房地产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相当一些不和谐因素:房地产交易关系紧张、诚信度不断滑坡,产业政策连续性弱、矛盾冲突重重,管理工作规范性、透明性急待增强,产业发展环境尚未完全优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服务性与保障性有待提高……凡此种种,无不在干扰着我们经济建设事业的稳步前进。因此,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紧密联系司法活动的实践态势,抓紧总结审判经验与诉讼规律,确保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和科学合理的司法建议等有效途径切实优化规范我市房地产建设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无疑已成为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举措,是我们审判部门亟需进行的调研课题。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我庭作为房地产专业审判的业务部门,针对2001年度城市开发涉案纠纷的审理情况,结合我庭指导的各区县法院相关民事审判部门工作状况,对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社会问题展开专项调查,提出报告如下: 一、城市现代化建设中相关涉案纠纷的数据分析 我庭2001年度共收案件一审106件,二审487件,其中城市现代化建设开发的相关法律纠纷分别为79件和453件,囊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投资开发、房屋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诸多法律关系,涉及上至市政开发、党政机关管理活动、企事业经营建设下至普通市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牵连着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基本脉动。LoCAlHost就其基本数据来看,呈现出较普通民事案件所不同的独有特点。 1、涉案类型呈现不平衡状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与租赁纠纷、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作为主要涉案纠纷,占据了总涉案数的二分之一强。其中,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一二审中均占有较大比重,一方面反映了我市当前建设规模量不断放大的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建筑活动及相关交易急待规范的严峻现实。而二审中房屋租赁、买卖、迁让案件多发易发的数据则在显示我市市民相关法制意识大幅度增强的同时,表明了房地产一二级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良性有序的交易环境,仍处于诚信度较低、秩序较为混乱的初级发展阶段,易于引发法律纠纷与社会不安定事件。由于这方面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乃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大局,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涉案主体类型出现多元化发展 就涉及主体来看,除传统的房屋租赁、房屋买卖、房屋迁让案件中涉及个人数量较多以外,随我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稳步上升,个人房屋装潢、装修纠纷由于相关规范及管理的滞后也日益增多,较往年同比增长35.6%。此外,一个较为特殊的数据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个私经济的案件数达47件,突出地表现出当前建筑领域中混合制经济旺盛的投资经营活力与亟需规范引导的现状。 3、二审案件呈现地区分布特性。 排除一二审法官法律适用的主观差异因素,二审案件的分布与比例在相当程度上印证了法社会学中的“撒夫尔定理”──“诉讼发生系数与经济发展指数成正比”。鼓楼、玄武等五城区的二审案件量占了2001年全市法院二审案件的72.2%,显现地表明了主城区内城建经济活动的活跃性,同时反衬出我市当前郊县经济发展规模与建设步伐相对缓慢的不争事实。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由于自身经济环境的不同与发展态势的差异,导致二审房地产案件依原审地区的不同而呈现较明显的区域特性。如玄武、鼓楼区由于经济活力较强特别是居民平均收入及个私经济发展规模较发达,房屋买卖、租赁、装潢纠纷案件量明显较其他区县为多;江宁区作为正处于建设开发高潮中的新城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与商品房买卖纠纷则成为其主要上诉案件的类型;又如秦淮区地处城南老区,人口众多,居民居住条件普遍较为紧张,反映在房地产纠纷上则是房屋迁让二审案件数居高不下,在全年二审案件总数66件中就达38件,占57.6%,从而折射出较大的地区差异。 4、审结方式体现人文和解性增强 就审结方式来看,一审调解率平均达21.7%,而二审改判率降至13.6%,调解与撤诉比例则达到27.6%,均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相应比率。这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案件的政策适用性极强,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有效的政策指导下其矛盾得以钝化,同时也表明了我市法院在相关诉讼活动中较好地秉承了民事审判的宗旨与原则,充分考虑并有效运用了司法活动的法律指引与政策导向功能,“定分息争”的司法目标得到了较全面的体现,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律统一适用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二、当前城市现代化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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