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
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lOCAlHOST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设想: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三十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三十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另一形式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本课题试图在我国的现有法律范围和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历史上的土地经营制度和目前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研究和解决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土地权属清晰且稳定,二是土地的价格或租税明确且公平。因此,讨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必须从土地权属和土地税费这两个方面入手。土地权属问题是个法律问题,土地的租税问题既是个理论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历来,土地权属与土地租税是分不开的,土地租税是土地权属的经济实现形式。本课题的研究方法就是,一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点和发展的观点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二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来讨论我国社会主义土地税费问题,三是在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设想。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税费制度历史分析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是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使用,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费。这个农业税费制度正在改革之中。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除了要与农村土地制度相配套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我国社会主义脱胎于封建社会,又是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创建的,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与封建制度及资本主义制度没有某种继承性的联系。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与封建制度及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在土地使用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1、封建地租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历史书记载:“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1],当时,公田的产出全部上交领主。这里所谓的“公田”与“私田”,并不是所有权意义上的公有与私有,也不是占有意义上的公有与私有。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国家(天子)分封领有制,土地为国家所有制即王有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土地经营制度是领主占有制,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为领主占有,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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