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土地 家庭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 异同研究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农村土地承包法》共有五章65条组成,其结构:第一章“总则”(第1-11条),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43条),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4-50条),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51-62条),第五章“附则”(第62-65条)。根据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大类,该法对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设计和法律调整。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同点和差异点,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实质内容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相同点
1.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相同。国办发[1999]1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和“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从理论上看,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按照土地所有权权能可分离的原则,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享用权能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民事权利的行为。lOcaLHost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主要有四种:⑴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⑵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⑶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⑷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都属于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中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
2.发包主体相同。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来说:⑴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⑵组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组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该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小组发包;如果没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⑶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3.承包客体性质相同。承包客体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这里“农村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作为承包客体的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客体其性质都是狭义的农村土地,而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4.承包农村土地性质种类相同。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类。可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上述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村土地,都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5.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设立方式相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产生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设立,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上,创设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1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5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规定分析,可见,两类农村土地承包都是以承包合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设立方式。
6.承包农村土地用途相同。两类农村土地承包其承包地用途都是农业用途。农业用途,是指农村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等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和第17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以及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提条件相同。两类农村土地承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1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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