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以致产生主体错位。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未确立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直接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用的发挥。然而,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落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键,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的核心。为此,本文拟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性质进行较全面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以期能对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所助益。
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主体类型
(一)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种种理解
1998年8月29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人们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②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③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④“在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该组织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⑤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所有。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⑦归两方所有,即国家和农民所有。⑧归三方所有,即国家所有、村集体所有和农户所有。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界定与理性判断
1.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对照原《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结合新《宪法》第9条和第10条之规定分析,笔者认为,①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做了三个层次的、独立民事权利的科学规定,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可分为三种类型: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LoCalHost②明确了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分析新《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其主体类型有三:①乡(镇)农民集体;②村农民集体;③组农民集体。
2.从行政法规规定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也可推定为农民集体。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8条规定:“乡村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就明确了乡村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即“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而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只能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3.从行政规章规定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仍为农民集体。1995年4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这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或争议主体只使用“农民集体”,而不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可认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
4.从中央有关政策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同样为农民集体。国发[1995]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同时,该《通知》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可见,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这里指的是全体成员集体)。
5.从土地所有权制度演变来看,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应归农民集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所有制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两个时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的历史可分为4个阶段:①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1949~1956年);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6~1958年);③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1958~1984年);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1984年开始)。1978年秋开始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实行联产承包的生产队数达586.3万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9.5%。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冲击并加速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解体。中发[1983]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有步骤、分批地“实行政社分设”。从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5年春,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1985年建立了91138个乡(镇)人民政府(其中:7956个镇政府,83182个乡政府)和940617个村民委员会,到90年代初建立了村民小组500万个(注:王科景:《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而对在农村是否相应建立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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