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关系;宏观体制根源 一、导 论
1.问题的由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解体,在辽阔的中国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悄然兴起。在20余年的时间里,得益于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的制度供给和农民的自发创造这一合力的共同推动,村民自治这一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形态和社区治理形式,渐成燎原之势,成绩斐然,其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并不逊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如果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广大农民在经济领域的伟大创造;那幺,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则是中国农民在民主*领域的又一宏伟发明。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国家开始转变其对农村强控制式的管理方式,即从全面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和服务,依法对农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进行仲裁、调节,从宏观上引导农村发展。这样,建国以来"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就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从国家体制上,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成为基层政权组织,依法行政;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于是,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并且同时存在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主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LOcalhoSt[1]《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助"关系。从实质上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工作关系,换而言之,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然而,制度文本上关于乡村关系的"应然"状态和理想模式并没有普遍出现在现实之中。相反,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村关系的调适存在着诸多困难,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一方面,乡镇政府[2]直接或间接地排斥指导关系而尽可能建立起领导关系,乡镇政府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村民利益的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村委会组织法》等制度供给抵制和削弱乡镇政府的领导权和动员力,要求减少行政干预,从而加强自身的自主性。这种乡村关系失范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长此以往,不仅会损害乡镇政府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会加剧农民与国家、政府和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乡村关系进行多层面、多角度的深入分析,从中找出制约乡村关系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之所需,而且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从乡镇的视角来看,这些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直接干预和行政控制;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过度干预的回应来看,主要表现为"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两种倾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过度自治化"的倾向在全国尚不普遍,"附属行政化"的倾向在一些地方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本文主要讨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问题,对于村委会的种种抵制行为和"过度自治化"倾向,限于篇幅,不作详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乡村关系失范的原因,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探索。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内的原因,也有体制外的原因;既有宏观的带有普遍性的原因,也有微观的具有个案性质的原因。笔者从宏观体制方面去探寻乡村关系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非否认其它原因的存在与作用,而是想把握其背后的深层根源。
2.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自1998年以来就开始探究乡村关系的诸多问题,并形成了数十篇论文和几部专着,而且专门召开过"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学术研讨会。这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尽管村民自治是政府层层推动的,整个过程无不体现政府的作用和主动性,但事实上乡镇政府对于村庄的控制并没有减弱,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的不多,基层政府似乎成了村民自治的"绊脚石",因而有必要从乡村关系这一更为宏观的层面来认识村民自治的*生态环境。
从研究角度的选择上,绝大多数学者倾向于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解读当下的乡村关系。(贺雪峰,2001;项继权,2002;金太军,2002;等等)[1]也有少数学者从"权威-利益"的关联来理解乡村关系诸问题。(张静,2000;徐湘林,2003)[2]有的研究者将村庄选举置于乡村关系这一更大的背景中,从而获得更多关于村民选举的认识。(仝志辉,2002)[3]但有一个共性是,基本上所有的学者都以《村委会组织法》所构建的"乡政村治"格局为标尺来衡量目前的乡村关系水平。
至于乡村关系的类型,有的学者认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目前存在三种类型:健康型的乡村关系,行政化的乡村关系和放任型的乡村关系。[4]也有的学者发现在现实的*生活中,乡村之间并非简单的"领导关系"或"指导关系",而是存在多重互动关系,乡政村治至少存在"上下分治"与"并立分治"两种结构形态。[5]尽管在实践中存在多种类型的乡村关系,但行政化的乡村关系成为学者们探讨最多的。对于乡村关系不协调的原因,众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成因,有:传统格局的影响;村委会角色的失衡、相关法律制度不具体;乡村拥有资源的不对称;乡村干部素质的制约;认识上的误区等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们的政策建议。
尽管研究者所探讨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乡村关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危害、相关对策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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