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参与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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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就十分注意放手对中国下层社会进行*经济动员以达到推翻军阀、统一中国的目的,这其中也包括对乡村农民的*经济动员,这一动员主要由当时与国民党进行合作的*党来推动。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农民运动决议案》,中国*党就开始在各地大力开展乡村动员,在各地成立了农会等组织,发动农民参与国家*事务。大革命时期,农民*参与的形式主要是组织农会,掌握地方政权,推翻军阀统治这种方式。这一时期中国*党发动和领导了各地的农民运动配合国民革命军的北伐行动;帮助国民党在广州创办了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帮助农民提高*意识和开展农民运动的能力,训练农民帮助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而且在各地组织了大量的农会,掌握了地方的基层政权。在当时“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下,广大农民在*党的组织下推翻了地主阶级的政府,农民协会成为了新的政权形式。当时的农会主要职能是:其一,掌握行政权。在行政决策权方面,按县和县以下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县一级,农民协会组织与旧县政府分享政权,限制了县长的行政决策权,做到了“凡事取决于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会议”[14](p30-31)。在县以下,农民协会就利用掌握的区乡政权,铲除吸食鸦片、*等各种恶习;开展筑路修桥、开荒造林;破除封建迷信,反对旧礼教,反对歧视妇女;大力兴办小学,普遍举办农民夜校等公益活动。其二,控制司法权,镇压敌对势力对农民运动的阻挠和破坏。如1926年12月湖南省颁布了《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组织特别法庭惩治土豪劣绅。[15]其三,建立农民的武装。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团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级农协建立农民自卫军,参加国民革命,配合国民军的北伐行动。组织农会,掌握地方政权就成了中国农民*参与的最初的单一模式,这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早期的农民*参与带有严重的暴力色彩,而且农会缺乏应有独立性。因此,在国共分裂之后,农民运动和农会很快就被国民党所中止与限制。 在随后的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农民翻身、当家作主”成为*党吸引广大农民起来推翻国民党政府的有效口号。因此,发动和支持广大农民组织和参加地方政权建设,就成了*党落实这一口号的主要途径。*党在所占领的各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参议会制度,在各级参议会中,农民代表可有效行使选举、表决、创制、监察和弹劾权。另外,县级行政机构设有县行政会议,它由工救会、农救会、商会、妇救会、青救会、驻军及士绅等各方面代表组成,这为农民*参与提供了又一种途径。在村一级,则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一组织,农民可以广泛参与村政事务管理。此外,在群团组织系统内,也建立了各项民主制度,如在农会中,就设有会员大会、小组会、小组长联席会制度。[16]总的而言,这一期间根据地农民的*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民主选举,这是根据地农民*参与的首要形式。根据地农民曾多次有组织参加大规模民主选举。至今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蚕豆选举法”就是当时为了解决不识字的农民的选举问题而创造出来的,这就是现今盛行的村民选举的雏形。二是加入各种群团组织。这一时期中共领导的各种群团组织有农救会、青救会、妇救会、儿童团等,这些组织不同于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组成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它们是有明确*目标的革命团体。农民加入这些团体提高了自身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在乡村*中的弱势地位。借助这些团体农民可与根据地的各项事业紧密地联系起来。三是监督政府工作和干部行为。这是农民*参与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民民主意识提高、公民意识增强的显著标志。农民监督政府,主要有两个渠道:其一是政府组织系统内的参议会、行政会及村民大会,通过它们农民可以正式代表身份监督政府工作;其二是通过群团组织间接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除两个正式渠道外,农民还采取投诉、上访、控告等渠道监督政府及工作人员。当时,根据地没有设立专门行政监察机构,其职责由参议会行使。在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中,农民参议员比例很高。四是参政,这是根据地农民*参与的最高形式。抗战期间,根据地农民参政的例子屡见不鲜。依照根据地颁布的选举条例,年满18岁公民,除汉奸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样在历次选举中,有一大批农民当选公职,这些人大部分是农救会成员。聂荣臻在谈到晋察冀边区政权情况时说:“村政权是由村民大会普遍选举出来的”,“因为真正实现民主,在选举出来的人中农民最多”。[17]应该说,解放战争时期是建国前我国农民*参与的顶峰时期,这一时期农民参与*的有效渠道较多,制度化、民主化程度都比较高,然而也有一定的不足,最明显的莫过于这一进程是在*党的动员和主导下产生的,因此在后来的日子里,这一进程也就理所当然的很快被人为地中断了。 三、建国后1949-1978年(毛泽东时代)的农民*参与 1949年建国后,*党基本上延续了它为夺取全国政权时在农村进行*动员所采取的有效形式,积极鼓励和发动农民参加到国家管理和建设中来。这种还政于民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党对农民道义上的承诺——后者支持革命,前者给予其“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来自于巩固新生政权的考虑: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能够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继替的周期率的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8] 1950年,*党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动员贫苦农民群众组织了各级农会组织,来推行土地改革。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随后的7月,政务院又通过并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再一次明确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经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中,贫雇农也占了大多数。1953年*党发起了合作化运动,鼓励广大中下贫农组成各种初级、中级、高级农业合作社,而且在合作社成立以后也强调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以保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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