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参与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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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在同期的大跃进的热浪中,许多原先道道地地的“泥腿子”被选拔出来,或进城加入到工人阶级的行列中大炼钢铁,或管理提供人们一日三餐的公社食堂,或抽调到当时兴办的各种社办企业中担任厂长,或选派到原先由“*分子”把持的乡村学校中“掺沙子”去担任"工农校长。[19]1960年毛泽东在农村发动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要求广大农民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进行监督。在随后,由于*斗争的尖锐化和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的需要,最高领袖提倡搞大民主式的群众运动,以及农民群众盲目崇拜最高领袖的*狂热,使得中国的*陷入混乱无序、暴力化的状态。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则是毛泽东时代全民*运动的顶峰。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的背景下,原有的地方政权机构被全部砸烂,代之以新的政权机构——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最鲜明的标志之一是有大量积极参与造反的农民群众加入。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农民全面参与了对工厂、人民公社、各级权力部门乃至国家的领导和管理。农民出身的陈永贵出任国务院的副总理,为毛泽东时代农民的*参与写下了最引人注目的注脚。除了政权机构和文教卫生单位以外,财政经济部门也是农民*参与的一个重要领域。[20]农民的*参与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直接参与对国家财政经济机构的重构,如对国家经济部门的派出机构信用社、代销店进行改造,或干脆建立自己的信用社、代销店,用当时最流行的*话语说“夺回了农村的金融大权”。其二,在社队内部,实行民主理财和勤俭办社的方针,我们在90年代乡村自治中见到的许多民主理财的措施,都能够在当时找到其最初的雏形。回顾1949-1978年的中国农村*,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三十年里,*党先后发动农民参与了七次大规模的*运动,而这些*运动也构成了毛泽东时代农民*参与的主要形式和主旋律。总的而言,这时期农民的*参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非理性。这种*参与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群众运动,是农民响应国家特别是最高领袖的*号召的社会行动,而不是基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或公民意识、*权利所采取的主动行动,更多的是一种非理性的**或*狂热;二是不平等性。这是就参与主体而言的,一个人参与*活动或“当家作主”的权力,同他的学历、学识、能力、责任感和工作经验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同他的*背景主要是家庭出身关系密切,不仅出身于地主、富农等家庭的人没有资格参与*,如果你的亲友中有属于地、富、反、坏、右的人,你也有失去参与*的可能性。[21]大量的农民因为成份不好而被剥夺了*权利。总之,参与者不是以平等的公民身份与地位参与公共生活,而是以家庭的阶级身份来划分斗争者与被斗争者;三是无序化与暴力化。革命与暴力是当时中国*的主题词,“从乱到治”、“从大乱到大治”被看成是*发展必然的常态现象。[22]批斗、打倒等暴力、准暴力手段成为*参与的主要手段。一句当时很流行的革命词汇“无法无天”可能是这一时期农民*参与的最佳诠释。 除了大规模参与各种*运动这一主要形式以外,这一时期农民的*参与还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就是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对新中国和*党充满希望和信任,广大农民迸发出前所未有的*热情,因此农民对选举的参与率极其高。其二,参加农会组织。建国初,由于*党尚未在农村建立起政权系统,党领导的农会组织被视为合法的基层政权,并被赋予进行土地改革的权力。然而,随着土改的完成,农民协会被之后产生的乡村政权组织所代替而退出*舞台。后来,农会虽又恢复,但1978年以后又逐渐消失。至此,我国农民丧失了自己的利益组织。其三,对村级政权的参与。我国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成者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应该说,法律赋予了农民参与基层政权一定程度的*权力。但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时期,基层政权执行有关定期选举的规定并不十分有力,很多时候基本上并不举行选举,而且由于来自上级党组织的指定、任命的干扰,农民选举、当选村干部更多只是一种形式。此外,这一时期还存在有其他比较次要的*参与方式,如信访等等方式。笔者无法一一穷列,只能择其重要形式进行介绍。 三、1979年后至今(社会转型期)的农民*参与 开启于20世纪80年代的非集体化改革的中国农村*参与,最初则是得益于村民直选、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70年代末期,由于毛泽东去世,原有的人民公社失去了意识形态的强力依托,在各地纷起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责任制的冲击下开始崩溃,基层农村社会出现组织和权力的真空以及一定程度的失范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80年代初开始,在国家的鼓励下,一些地区开始尝试不同形式的村民自治。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立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伴随着农村村民自治这种农民*参与方式的顺利推广,农民的*参与问题再次受到了学者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由于人们对文革那种无序化、暴力化的*运动和大民主方式的所带来的巨大破坏性的深刻反思,政府开始恢复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摒弃了原有的*运动模式,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参与的法律法规。从此,我国农民*参与走上了比较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当前我国农民*参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村民自治制度。这是我国农民*参与的首要形式。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方面。由于村庄是农民的真正的生产生活单位,村庄的各项活动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这种*参与才是真正关系到农民利益的*参与。[23]因此,这项制度自从20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积极参与,取得了极大的成绩,不仅有效地推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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