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困惑 出路 一、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在困惑中徘徊,与此形成面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1]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其不协调。
对农民养老问题的严峻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人们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异议。显而易见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集体保障"已不复存在;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土地保障"变得越来越脆弱;4-2-1式的家庭增多使"家庭保障"日益面临挑战;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使"社会救助"有如九牛一毛;农民微薄的收入也使"商业养老保险"成为空中楼阁。毫无疑问,能不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不能切实解决日益严峻的农民养老问题,事关中国农村的社会稳定,事关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国际间的经验来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一般滞后于城镇,除最早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丹麦(1891年)外,大多数国家的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滞后于城镇30-50年。loCalHost如果以1951年中国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城镇滞后了50年,真正到了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时候了。
这种局面也促使党和政府对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进行反思,1986年9月,中国*党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并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2]。从1986年开始,由民政部负责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重点是建立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遗憾的是,这种努力因为种种困难和问题而止步。
在多年来的实践中,学界和政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退和模式选择等问题都有很大的分歧,也有过激烈的争论。可以这么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建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都有着太多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暴露出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干选择进行反思。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实践与困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1992)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座谈会",确定以一些发达地区为试点,并在这些地方启动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
第二阶段:(1992--1998)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2年1月方案开始实施,后来在各地全面推广。
第三阶段:(1998--2002)整顿阶段。1998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一时期,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官方认为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1997年7月,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收新业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向商业保险过渡。
第四阶段:(2003以后)恢复阶段。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 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 "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4-2005年,更是在事隔十八年后连续两年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第六、第七个一号文件。在这种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一些地方渐渐恢复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努力。至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3]
十几年来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合理的制度未必就是立即可行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那么简单,不是高呼一下重视"三农"问题、"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就行得通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面临着诸多困惑,这些问题和困惑不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很难顺利地推向前进的。
问题之一、法律依据与保障的困惑。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
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笔者曾到烟台、青岛、苏州、无锡、厦门、福州、海口等地农保部门进行过广泛考察,各地农保部门的同志普遍反映,1992年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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