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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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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