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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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软件,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 是指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应用软件,包括采用各种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程序。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是指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完成这些功能的基本步骤。本规范所称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具备相对独立地完成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部分。例如:功能模块可划分为帐务处理、应收应付款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工资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生成与汇总、财务分析等。本规范有关规定除特别指出外,均指采用借贷记帐法。本规范所称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修改、审核和查询的功能,均指对输入计算机的机内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的修改、审核和查询。 第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分为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和仅适用于个别单位的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 第四条 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第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同时具有提供按照其他会计年度生成参考性会计资料的功能。 第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 也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LOcAlhosT 第八条 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 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 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一条 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 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第十八条 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崐帐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入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输入记帐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 与输入的记帐凭证相应金额不等,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入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帐凭证通过审核或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二)记帐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帐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予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三)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帐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主要项目有: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软件一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另一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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