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不准导致股票亏损谁之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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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上市公司2004年公告预增50%.可直到2005年4月15日才公告亏损5000万元,让我们亏损累累,请问该公司是否违反有关法律? 志愿团专家:依据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有对业绩进行预告的义务,如果公司在前一定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但依据《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2月1日;依据《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1月 31日。因此,业绩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应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将可能受到交易所的处罚。 有关公司业绩的披露义务适用如下规定,请参考: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4”条: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第“11.3.1”条:上市公司预计本报告期可能存在第6.4条所列情形,但在前一定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LOcalHoSt 第“11.3.3”条: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二)《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三节规定的情形,但未在200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全年业绩进行预告,或者预计全年业绩完成情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2月1日。 (三)《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与2003年度相比大幅度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2003年度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在 2004年第三季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4年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三节的规定及时公告,但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5年1月31日。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崔利国,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赴英国夏礼文律师行交流工作。业务涉及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重组与改制、公司收购与兼并、国际投融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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