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站林业局伐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1]547 号文件、林资发[2003]04号文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大林集综[2001]47号文件、大林集综[2002]02号文件和大林集资[2003]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伐区管理工作,提高伐区作业质量,开创我局伐区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确保我局完成林业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伐区管理指标,进一步增强伐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将伐区管理、资源管理和天保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制定本办法。LOcALHOST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伐和更新采伐伐区。
第三条:各单位在进行伐区作业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1]547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控制“三总量”,减少资源消耗,加强资源林政管理。
第二章 伐区管理目标
第四条:伐区准备作业平均分数要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 优质率要达70%,凡伐区作业质量在85分以上的视为合格伐区,95分以上视为优质伐区。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与伐区拨交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根据本年度的主伐、更新采伐生产任务量,采伐限额指标和调查设计资料,向资源林政科提报伐区申请报告书,并填写生产伐区申请明细表。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在生产前,对其作业场地要按照设计资料进行一次认真核对,如发现设计内容与实际不符应立即向设计部门提出更改设计申请,不经批准,不允许擅自更改设计。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的伐区调查设计,任何单位无权变更,确实属特殊原因不能按设计执行,要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呈交变更申请报告。
第九条:资源林政科根据生产单位提报的伐区申请报告书,经审查核实后,向地区资源监督办呈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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