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涉嫌犯罪不批捕案件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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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限制了人身自由,因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逮捕条件,即同时具备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时,才可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而刑法规定的刑罚中,如果是判处管制、缓刑或单处罚金等刑罚的,则无需羁押,纵观刑法分则,相当一部分犯罪是可判处此类刑罚的,这就表明,并非对所有犯罪的人均要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侦查机关由于偏面的理解逮捕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作用而怕担责任或为侦查需要,有的更是为完成逮捕任务的数字来滥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只要涉嫌犯罪的人即提请批准逮捕,作为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如何把握涉嫌犯罪不批捕案件的条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节约司法成本,体现法律公正性,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行轻重或量刑幅度方面 罪行轻重和量刑标准是把握涉嫌犯罪不批捕的最根本,也是首选条件。lOcALhost只有在可能判处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等刑罚情形下,适用涉嫌犯罪不批捕才有实际意义,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法律公正性的体现。结合以往的刑事判决,分析认为对非暴力的轻微刑事犯罪,民事方面已调解赔偿的轻伤害等可作自诉的犯罪案件、轻微的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等犯罪嫌疑人可适用不逮捕决定。 二、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方面 一些初犯、偶犯、过失等犯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本来其主观恶性就不大,一旦犯罪后,切实意识到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早已后悔莫及,决心痛改前非。对此类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会发生串供、逃跑、毁灭证据等影响案件事实的情形,也可足以防止发生其他社会危险性,为节约司法成本,就不必采取逮捕措施。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过之心,则应批准逮捕。 三、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 在考虑上述两个条件前提下,还要顾及能否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固定的住所、职业,通讯联系方便,并能随传随到,及时应诉,不影响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才可适用不批捕。相反,即使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居所遥远,通讯不便,可能会影响正常诉讼,就有逮捕必要。 四、是否适宜羁押方面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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