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三:存续企业重组上市是改革的唯一出路。
存续企业的结构调整和重组是必须的,但是否采取上市手段则应依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一,企业上市是一种相对“昂贵”
的融资手段,不仅上市过程需要支付相当大的费用聘用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和公关人员等中介机构,上市成本一般占公开发行融资额的3%—5%,比如一个公司上市融资100亿人民币,则上市成本就达3亿—5亿元,这笔费用可能会占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4到1/3。
而且,相对于私募、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股权融资的成本要高许多。按照中国目前的贷款年利率5%—6%作为参照,股权融资所要求的年回报率会大于10%。
其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采取的母子关系为纽带的产权结构改制模式虽然表面上建立了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改制后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仍“一股独大”,董事会中原集团公司背景的董事占到一半以上,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人事任命权仍然控制在原集团公司的手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这样的机制安排,使拥有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被非核心资产为基础的存续企业控制。上市公司面向市场的竞争力受到旧体制的约束。所以上市并不能为企业改制带来新的活力,不能点石成金,使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夜之间成为明星企业。
其三,分离存续企业过多的社会职能,分流过多的富余人员是存续企业搞活的重要措施。目前,全国工业及其他部门自办医院7297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0%;全国企事业单位自办中小学1.9万所,约占全国同类学校的1/3。所以存续企业重组分流是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前提。
其四,存续企业并不是通过上市就可以塑造形成核心竞争力,决不是一上市,所有经营问题就一了百了。
误区之四:把存续企业重组合并“做大”就能“做强”。
在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有做大的正向激励。因为企业和政府机关一样是有行政级别的,企业越大,级别就越高。但是“大”和“强”是不同的概念,“大”往往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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