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用机构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烟机运输与交接 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流通体制,维护烟机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统一经营烟机产品,烟机公司作为需方向烟机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造厂,包括新品试制单位)订购烟机,作为供方向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复烤厂、卷烟材料厂等,以下简称用户厂)销售烟机。本办法适用烟机公司同制造厂、用户厂签订的国产烟机购销合同。
第三条 烟机购销合同由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方(以下简称乙方)采取书形式签订。乙方须出具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国产烟机准购单,双方方可签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locaLHoST
第四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烟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运输和验收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烟机产品的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以后3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制丝成套设备、打叶复烤设备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15%;卷接、包装及其它设备不少于10%。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属乙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属甲方不履行的,双方返还定金。
第六条 合同双方都要按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烟机产品的提货方法:收到用户厂付出的合同货款后,烟机公司开出提货单;接到烟机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后,制造厂向用户厂发(交)货。
如果一个合同中订购多台(套)设备,在合同交货期内,可以分期付款,分批提(交)货。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停业)或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
第九条 因一方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条 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烟机产品的供货方式属自提的,由乙方到指定的地点(制造厂)提货并按规定交接验收。如需要代办托运,应在合同中注明运输方式(火车、轮船、汽车等)和到站(港),并应约定交接验收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烟机产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办理准运证。烟机公司可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烟机产品必须包装发运,包装质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包装标准。产品无包装发运,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烟机产品运达到站(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如发现有异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索赔或追偿。
第十五条 烟机产品到达用户单位后,应按合同约定开箱检查,如发现缺件或损坏,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以外,属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到达到部(港)的,托运方应按规定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烟机销售货款的支付与结算,以信(电)汇的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用户厂在提货前应给付烟机公司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90%)。在制造厂发货以后,凭用户签字的提货单或提货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烟机公司给付制造厂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金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