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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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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