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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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 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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