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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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同,数量为 五万公尺 , 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诉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按封样验收。一九 八0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白市布 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 。被诉方验货后,以 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诉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 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经查明:此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的混纺布。但由于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 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诉方所发 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 白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 787公尺 应退 回申诉方外,其余 八千公尺 由被诉方收购。 二、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一万一千二百元于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一次 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 元。 五、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人 刘树勋 立协议人: 赵殿生 被诉方代理人 张鸿雁 仲裁员 叶振声 ×年×月×日 (印) 书记员 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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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 下一个公文方案: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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