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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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裁字第××号 申诉方:××电缆厂 代理人:王××,男40岁,供销科长 被诉方:××五金公司 代表人:宋××,男,43岁,副经理 马 ×,女,39岁,××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签订电缆线合同一份,计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 一千米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 五百米 ,裸铜线 五百米 ,合计价款三万五千七百五十元 整。 合同订立后,五金公司发现价格偏高,曾两次派人去电缆厂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 绝。 一九八一年四月五日 电缆厂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电缆线发送到五金公司,五金公司 以质次价高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经主管机关调解未达 成协议,电缆厂于 一九八一年四月三十日 向我局申请仲裁。 本局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刘晋生,仲裁员王志和、李晓民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质量问题。经本局委托上海电缆研究所对电缆厂交付的三种电缆线进 行了检验、测试,其结果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为0.271欧姆,一 机部颁发的此项标准是“不得大于0.255欧姆”。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导体 氧化严重,无法进行试验。裸铜线质量经测试合格。 据此认为,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导体直流电阻超过部颁标准,不能视为合格产品; 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属于报废产品,根本不能使用;仅裸铜线质量合格。lOcAlHoSt 根据上述事实,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在电缆厂。经调解,双方 协商达成协议,事后五金公司翻悔,故本局特裁决如下: 一、裸铜线五百米经测试质量合格,由五金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收货,计价款五千五百 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二、120平方毫米橡皮铝线和4×2.5平方毫米橡套电缆因不符合质量标准,全部 退货,由电缆厂于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 前提走。逾期不提按国务院1984年1月23日 颁发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6款规定支付保管、保养费和第三十六条第 3款规定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之五征收,计178.75元。案件外理费50元,两 项共计228.75元。电缆厂承担151.25元。五金公司承担77.50元。 如不服本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原仲裁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交送本会。 首席仲裁员 刘晋生 仲裁员 王志和 李晓民 ×年×月×日(印) 书记员 解立梅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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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下一个公文方案: 不予支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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