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与居民联系最广、最密切的基层组织,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社区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近年来,我县的村委会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达到了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但是,随着城市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本县的居委会建设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居委会的职能定位、规模设置、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工作经费、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还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和改进。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解决目前本县居委会建设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沪委[2004]1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的有关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县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职能
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
居委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居民自愿互助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办理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loCaLHOsT充分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为社区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根据上述职责,各乡镇要将居委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居民关心、支持居委会工作,为居委会开展民主自治创造条件。同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尊重和维护居委会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将为居委会减负与完善居委会自治功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
1、规范居委会会议制度
严格控制居委会会议,建立居委会会议审批制度,乡(镇)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居委会主任会议,对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布置。一般的工作由各乡镇工作人员上门指导,确保居委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
2、剥离一些不合理的工作
尊重和维护居委会的法律地位,将为居委会减负与完善居委会自治功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不得随意转交给居委会承担,不得将征订报刊杂志、献血等作为硬性指标向居委会下达。要梳理剥离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居委会没能力做的,以及重形式、无实效、与居民利益关系不大的工作。
3、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事务性、操作性工作,为居委会减负创造有利条件。加强社会工作站建设,培育壮大社工队伍。县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工作事项,需经县政府或乡(镇)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对这些事项逐步过渡到由社工站工作人员承担,社工站按项目合同,在乡(镇)和居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接政府部门、乡(镇)下沉到社区或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社会性事务及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让居委会腾出更多的时间,做老百姓希望做的事情,鼓励居委会成员兼任社工站工作人员,实行“议行合一”。
4、归并精减评比、报表、台帐
要全面清理对居委会的评比、报表、台帐,做到“减数量,简程序”。归并删减内容重叠的评比、报表、台帐,简化考核评比的内容和程序,注重考核评比的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探索建立由居委会和居民群众考评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居民满意度和社情民意知晓度为导向的居委会考核体系,引导居委会关注民生,服务居民,贴近居民需求开展活动,真正发挥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居委会设置和职数
(一)合理设置居委会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07]14号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沪府发[2007]19号文的导则》的要求,根据人缘性、地缘性和资源配置情况及有利于居民自治、方便服务和管理的原则,根据崇明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居委会,居委会规模一般为1000户左右,规模过大的应逐步调整。
居民区不得出现居委会空白点。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不满30%的,由相邻村(居)委会代管或筹建居委会;居民入住率在30%以上的,乡(镇)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成立居委会。
(二)规范居委会成员职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配置5—9人,居委会一般设主任一名、书记一名(有条件的居委会可以实行主任、书记“一肩挑”),委员若干名,具体职数各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确定,其中全日制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要逐步倡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积极参与居委会竞选,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不断优化居委会成员结构,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高、有经验、有责任、能奉献、能办事的居委会成员队伍。
三、加强居委会队伍建设
(一)逐步改善居委会的结构
根据我县的实际,结合《居委会组织法》以及市委、市府的要求,我县将按照居委会成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在今后的换届中逐步降低居委会成员的总体年龄,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总体学历,并充分发挥居委会成员的专业化水平。
(二)规范居委会成员性质
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成员是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或户代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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