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原《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在许多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力求做到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到位、追究更加有力。2011年1月10日,市委、市政府根据《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简称《办法》),对《规定》进行了丰富和细化。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我们以《办法》为主线,梳理出需要重点了解的五大问题。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办法》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的九项履职要求(《办法》第九条):
1.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3.每半年和年终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
4.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关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
5.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lOCalhOSt加强对大要案件、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
6.每年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7.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8.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七项履职要求(《办法》第十条):
1.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2.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以上牵头和协办部门联系会议,指导督查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3.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4.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要案件、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6.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及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责任实施如何落实
(一)要求建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要求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会议(《办法》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三)要求每年两次以上听取专题汇报(《办法》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专题听取下一级的工作汇报,重点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要求将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办法》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五)要求党委和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办法》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人廉洁从政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责任考核如何落实
(一)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
核制度和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条文略)
(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条文略)
(三)要求党委(党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办法》第二十一条,条文略)
四、责任监督如何到位
(一)明确规定了检查方式(《办法》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党委(常委)会督查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中期督查、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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