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需解决的操作性难题。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是否有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存在诸多争议,但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
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对取得原告资格的严格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足。为此,笔者提出在立法上拓展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几点设想,以期能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告资格有所帮助。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原告 资格
一、我国“相对人原告资格论”的缺陷
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关于行政诉讼?告资格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突出表现就是: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具有原告资格,除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人即使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利害关系,也不具有原告资格。这一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产生于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和被管理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纠纷。在这种纠纷中,行政机关是享有行政职权的一方,拥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手段, 因而无需以诉讼手段实现自己的意志;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只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的?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①理论认识上的这种偏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片面强调只有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能具有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如赋予非相对人以原告资格,则会使诉权范围过于宽泛,所以对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一概以“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为由予以拒绝,或不予受理,或者虽然受理,却又裁定“驳回起诉”。www.ybAsK.Com正因为“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如此重大,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一理论是否具有其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一,“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涉及到原告资格问题的一共有3个规定:其一,该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该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三,该法第41条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更是明确了“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规定,均未出现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才能作为?告起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从未限定过只有相对人才能提起诉讼。实际上,《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问题已?作了明确规定,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笔者认为,认识《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重要的在于如何认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这一核心内容。因为作为一个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必须首先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要证明这一点,就必须说明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如不能证明的话,则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能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只能是相对人和相对人之外的法定权益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行政诉讼法》实际上肯定了相对人和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并未将原告资格仅仅赋子给相对人,故认为仅仅是行政相对人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与法相悖。
第二,认为只有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利于行政诉讼价值的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的这一规定,已?明确地说明了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价值的实现,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权范围和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其司法监督权为标志的。 因此,原告资格与诉权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权之间关系极为密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将产生重大影响。《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起诉权赋予给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他们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司法保护,从而以法律手段对抗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不法侵害。这既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需要,同时又是民主政治的真正体现。然而,“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在实践中的体现则客观上缩小了行政诉讼诉权的范围,从而使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就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对行政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阻°了行政诉讼价值与功能的真正实现,从一定程度上消弱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完整实现。
笔者认为,“相对人原告资格论”既不符合现行《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又不利于公民诉权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更不利于对行政行为的依法监督。因此,必须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科学认定,从而保证行政诉讼功能的真正实现。
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认识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行政原则的推进,更由于行政活动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主张“相对人有原告资格”的理论不能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求。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如果再局限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一范围内,一方面与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极不适应,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实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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