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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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
要意义。现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卫生事业进入了法治化轨道。在总结试行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施行,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来,正值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亟需对现行食品卫生制度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WWw.yBASK.com法制办成立了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草案经2007年10月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条,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关于食品安全法是否应当规定电子监管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08年7月召开了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的第一次立法论证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赴广西、上海、北京、河南、河北进行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调、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法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七次会议共四次审议,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二、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介绍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食品安全法立法中的难点。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有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有的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清,有利争着管,没利都不管,推诿扯皮。为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本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一,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食品安全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对此加以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与时俱进,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一,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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